出台背景
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是踐行新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全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民營企業座談會決策部署,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綜合運用法治、市場、科技、行政等多種手段,嚴格監管與最佳化服務並重,引導激勵與約束懲戒並舉,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污染防治攻堅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環境治理困難,提高綠色發展能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完善經濟政策措施,形成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長效機制。
二、支持民營企業提高綠色發展水平
(一)強化企業綠色發展理念
引導民營企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作為企業發展的基本準則,嚴格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合法合規經營。支持民營企業走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內涵發展新路,積極探索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企業發展模式。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建立自行監測制度,主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組織開展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培訓,幫助民營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措施等,提高企業綠色發展意識。
(二)支持企業提升環保水平
指導民營企業以生態環境保護促轉型升級,主動對標高質量發展。對不同類型民營企業,有針對性地提供指導服務,推動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對大型民營企業,鼓勵加快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術創新,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在達標排放基礎上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績效水平,建設綠色工廠,樹立行業標桿。對中小型民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分類施策,推動企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實現達標排放和全過程管控。
(三)營造企業環境守法氛圍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加快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促進企業全過程環境守法。加強行政審批與執法環節有效銜接,在行政審批的同時,以告知書、引導單等形式告知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義務要求以及辦理流程、時限、聯繫方式等。嚴肅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自媒體平台,加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重大政策性檔案的宣傳解讀,認真總結民營企業環境治理經驗,及時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推動企業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對生態環境治理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全國工商聯優先推薦參評中華環境獎。
(四)鼓勵企業積極採用第三方治理模式
積極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提升綠色發展水平。通過第三方專業化市場服務,為有環境治理和低碳發展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問題診斷、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環境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等綜合服務。
三、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五)健全市場準入機制
以污染防治攻堅戰七大標誌性戰役為重點,加快推進重大治理工程項目謀劃和實施,努力做大市場規模。推動健全市場準入機制,打破地域壁壘,規範市場秩序,對生態環境領域政府投資項目制定科學合理的招標採購條件,進一步減少社會資本市場準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標等環節設定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營企業參與競標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治理工程項目的準入屏障。積極推動生態環境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建立生態環境領域PPP項目和政府、國有企業環境治理項目第三方擔保支付平台,推動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依法嚴格履約,防止拖欠民營企業環保工程款。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過程中,對各類企業主體公平對待、統一要求,營造公平的市場發展環境。
(六)完善環境法規標準
加快相關領域環境標準制修訂。根據經濟技術可行性、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完善環境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全面篩查並梳理現有環境標準,針對亟需破解的瓶頸問題制訂標準修改單,穩妥有序推進標準修訂工作;結合行業協會、商會、企業的意見建議,制定出台細分行業環境標準,為依法依規監管提供支撐。加強對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確保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有效銜接。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高於國家標準或細分領域的行業自律標準,以及指導企業達標排放的相關規範及指南。在制定出台涉及企業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時,通過徵求意見函、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的關切和訴求,在法規標準和政策檔案出台前,加強合法性審核,在標準制定時系統謀劃、超前布局,在標準實施中,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提高政策的可預期性。
(七)規範環境執法行為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民眾投訴反映強烈、違法違規頻次高的企業加密監管頻次,對守法意識強、管理規範、守法記錄良好的企業減少監管頻次,著力整治無相關手續、又無污染治理設施的“散亂污”企業。充分利用大數據、移動APP等信息化技術手段,推動建立政府部門間、跨區域間協查、聯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人文執法。工商聯要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督促幫助民營企業落實環境問題整改要求。
避免處置措施簡單粗暴。嚴格禁止監管“一刀切”,充分保障合法合規企業權益。對民生領域和“散亂污”企業整治、錯峰生產、督察、強化監督等工作,出台明確具體要求,加強規範引導。各級工商聯和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召開座談會,邀請民營企業交流座談,及時聽取民營企業訴求。發揮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作用,積極搭建民營企業與環境監管部門溝通平台,發揮民營企業中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對環境監管執法進行民主監督。
四、提升環境服務保障水平
(八)加快“放管服”改革
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做好生態環境機構改革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劃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加快推進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標準化,持續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精簡行政申請材料。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中介服務及涉企收費事項。加快推進貨車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檢測和排放檢測“三檢合一”。
進一步調整環評審批許可權,改革環評管理方式。深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環評內容,落實並聯審批要求,不得違規設定環評審批前置條件,最佳化環評審批流程,減少環評審批報件,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將項目審批法定時限壓縮一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服務,指導企業規避風險、少走彎路。
(九)增加環境基礎設施供給
按照“因地制宜、適度超前”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加強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治理設施建設,為民營企業經營發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條件。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範管理,增加透明度,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市場,鼓勵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並對外提供經營服務。
推動提升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供給水平,加快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建設和完善,實現對園區內所有應納管企業的全覆蓋,污水應收盡收,指導服務相關行業企業做好污水預處理,為園區內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引導和規範工業園區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加快園區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十)強化科技支撐服務
加大科技攻關,突破一批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關鍵核心技術,開展重點行業環境治理綜合技術方案研究,及時更新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示範目錄。鼓勵民營企業加強生態環境技術創新,篩選和發布一批優秀示範工程,推動先進技術成果套用示範。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強化監督中,及時了解和密切關注民營企業污染治理存在的技術難題,提供針對性服務。
依託產業園區、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搭建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服務平台,為民營企業提供污染治理諮詢服務。鼓勵組建由企業牽頭,產學研共同參與的綠色技術創新產業聯盟,推進行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上下游產業鏈資源整合和協同發展。組建生態環境專家服務團隊深入民營企業問診把脈,幫助企業制定生態環境治理解決方案。
(十一)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做好生態環境項目規劃儲備,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與投資需求。建立環保產業供給方與需求方交易信息平台,推動生態環保市場健康發展。培育壯大一批民營環保龍頭企業,提高為流域、城鎮、園區、企業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和綜合服務的能力。創新環境治理模式,培育新業態,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探索生態環境導向的城市開發(EOD)模式和工業園區、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託管服務模式。規範環保產業發展,指導招投標機構完善評標流程和方法,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避免惡意“低價中標”。
五、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措施
(十二)實施財稅優惠政策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實施國家環保科技重大項目和中央環保投資項目。生態環境領域各級財政專項資金要加強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等的支持力度。積極推動落實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第三方治理企業所得稅、污水垃圾與污泥處理及再生水產品增值稅返還等優惠政策。
(十三)創新綠色金融政策
加快推動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民營企業污染治理和綠色產業發展。完善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將環境風險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行業企業納入投保範圍。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充分運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創新抵押擔保方式。鼓勵民營企業設立環保風投基金,發行綠色債券,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發展綠色信貸,推動解決民營企業環境治理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十四)落實綠色價格政策
積極推動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加快形成有利於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加快構建覆蓋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價格機制,推進污水處理服務費形成市場化。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完善階梯水價、階梯電價等制度。建立生態環境領域按效付費機制。引導民營企業形成綠色發展的合理預期。
(十五)完善市場化機制
推進碳排放權、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支持民營企業達標排放、積極減排,合規履約,通過參與碳排放權、排污權交易市場,提高環境成本意識。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推動環境權益及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加強清潔生產審核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建設綠色供應鏈。完善環境標誌產品、綠色產品認證體系,擴大綠色消費市場。
六、加強民營企業綠色發展組織領導
(十六)建立協調機制
生態環境部和全國工商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民營企業綠色發展頂層設計,研究雙方合作重點任務,協商推進實施。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工商聯也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建立企業環境問題投訴反饋平台,積極回應企業合理訴求。
(十七)加強交流合作
加強調研和總結,定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信息共享,積極開展聯合調查研究、教育培訓、宣傳推廣,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
(十八)創新服務平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提高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的責任意識,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設立“企業環境問題接待日”,定期開展服務活動,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依託生態環境大數據平台建設,構建實體政務大廳、網上辦事、移動客戶端等多種形式的公共服務平台,力爭實現“一站式、全流程”網上辦事服務。全國和省級工商聯要圍繞民營企業綠色發展,整合資源,打造政策研究、決策諮詢、交流合作新平台。
生態環境部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019年1月11日
意見解讀
意見提出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民營企業座談會決策部署,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綜合運用法治、市場、科技、行政等多種手段,嚴格監管與最佳化服務並重,引導激勵與約束懲戒並舉,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污染防治攻堅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環境治理困難,提高綠色發展能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完善經濟政策措施,形成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長效機制。
意見提出,積極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提升綠色發展水平。通過第三方專業化市場服務,為有環境治理和低碳發展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問題診斷、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環境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等綜合服務。
意見提出,做好生態環境項目規劃儲備,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與投資需求。建立環保產業供給方與需求方交易信息平台,推動生態環保市場健康發展。培育壯大一批民營環保龍頭企業,提高為流域、城鎮、園區、企業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和綜合服務的能力。創新環境治理模式,培育新業態,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探索生態環境導向的城市開發(EOD)模式和工業園區、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託管服務模式。規範環保產業發展,指導招投標機構完善評標流程和方法,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避免惡意“低價中標”。
意見還提出,加快推動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民營企業污染治理和綠色產業發展。完善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將環境風險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行業企業納入投保範圍。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充分運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創新抵押擔保方式。鼓勵民營企業設立環保風投基金,發行綠色債券,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發展綠色信貸,推動解決民營企業環境治理融資難、融資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