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1〕9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到2012年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的目標。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和《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義
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公共財政保障的重點。多年來,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始終堅持教育優先發展,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教育投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財政教育投入規模持續快速增長。2001—2010年,全省公共財政教育投入從66.7億元增加到386.3億元,年均增長21.55%,財政教育支出已成為我省公共財政的第一大支出,為推動教育事業改革發展、建設人力資源強省提供了有力支撐。但也要看到,與國家和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相比,我省教育投入總量仍然不高,投入結構有待進一步最佳化,創新教育投入體制機制的任務依然繁重。
“十二五”時期是我省經濟轉型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對於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大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優先發展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強化措施,全面落實國家教育投入政策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著力強化教育投入責任,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把教育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確保到2012年我省各級各類教育生均經費不低於中部省份平均水平,到2020年達到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一)合理分解各級目標任務,全面落實教育投入責任。
1.嚴格落實財政教育投入法定增長的要求。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年初安排財政支出預算時,確保財政教育支出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則優先安排教育經費,確保全年預算執行結果達到法定增長要求。
2.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比重。按財政部核定我省的教育投入目標,由省財政廳比照中央做法,採取因素法對全省目標任務進行分解,核定各市、縣的教育投入任務,落實市、縣投入責任,切實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
3.提高預算內基建投資用於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業發展作為公共投資的重點。在編制基建投資計畫、實施基建投資項目時,充分考慮教育的實際需要,確保用於教育的預算內基建投資明顯增加,不斷健全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長效保障機制。
4.加大省、市對下轉移支付力度。省、市兩級要根據財力分布狀況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2011、2012年對下轉移支付中用於教育的投入要有明顯增長。
(二)積極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全面落實教育投入政策。
1.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2%分別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並切實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
2.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按季提取。在年終清算時,對扣除的相關收支項目進行嚴格核定,根據核定結果計算全年應計提數。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
3.各級財政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增加的教育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等檔案規定,全部用於支持教育事業發展,並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三)積極利用社會教育投入,完善教育經費籌集機制。
各市、縣政府在落實財政教育投入任務的同時,要積極創新教育投入機制,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機制。在不斷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基礎上,充分調動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積極引導社會投入,拓寬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途徑,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三、最佳化結構,科學合理使用財政教育經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進一步突出重點,最佳化教育投入結構,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一)全面最佳化教育投入結構。在教育經費安排上,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結合我省“十二五”規劃和《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著力解決當前制約教育事業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既要體現教育改革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要求,又要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統籌城鄉、區域之間教育協調發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調整最佳化教育經費投入結構,在落實國家關於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的同時,進一步向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傾斜,實現各類教育協調發展。
(二)保障教育民生工程實施。教育經費安排要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切實減輕人民民眾負擔,讓廣大人民民眾共享教育改革發展的成果。要大力支持鄉鎮公辦中心幼稚園建設、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畫、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農村留守兒童之家建設、農村兒童安全保障、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普通高校、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農村教師周轉宿舍建設等民生工程建設。
(三)突出支持重大教育項目。按照國家和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堅持頂層設計、總體規劃、政策先行、機制創新等統籌推進,著力解決教育發展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存在的問題。各市、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統一部署,在保障教育民生工程實施的同時,重點保障高等教育質量提升工程、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工程、中國小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等重大項目,統籌落實經費,紮實推進項目實施。
四、創新管理,切實提高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創新體制機制,切實加強教育經費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健全教育管理體制。各市、縣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加大教育投入為契機,進一步理順各類教育管理體制,明確教育管理職責。要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步伐,堅決破除不利於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使教育發展更加符合廣大人民民眾的期盼。教育經費管理、教育項目安排要與教育改革相協調,將改革創新貫穿於教育投入及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促進建立現代教育管理體制。
(二)建立健全監管機制。要堅持依法理財、科學理財的原則,全面推進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1.明確經費管理責任。各市、縣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權劃分,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在教育經費使用管理中負有主體責任,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經費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內控機制。一是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制度,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完善各項經費使用制度,規範學校經費行為,防範學校財務風險。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經費分配標準和辦法,堅決杜絕分配的隨意性。二是加強經費內部稽查和審計監督,確保經費分配和使用規範、安全、有效。要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三是切實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做好教育基礎數據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3.建立過程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重大項目建設、重大資金使用,必須科學論證,集體決策。研究制定重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形成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教育經費支出評價體系,採取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權衡比較和綜合判斷。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教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4.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對教育經費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依法監督。審計部門每年要將教育經費管理作為審計工作重點,定期開展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專項審計,依法嚴肅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教育部門要聯合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監察等相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督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五、強化領導,確保教育投入和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把加大教育投入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市、縣要參照省里做法,迅速成立協調領導機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及時研究解決相關重點、難點問題。分管領導要集中力量抓好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要根據省里核定的教育投入任務,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推進合力。
(二)強化考核督查。省政府將對各市、縣及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加大財政教育投入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教育投入分析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各地落實教育投入法定增長、提高財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渠道等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執行落實中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並將檢查結果作為省財政安排轉移支付的依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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