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貴政發〔2011〕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貴港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和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1〕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專門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和運營,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貴港市城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應符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採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設定的項目應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內安排。
(二)規範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賃住房著重解決特定對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嚴格規範供應程式和租賃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業和其他機構通過各種渠道籌集並經營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利用自用土地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即單位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畫和房源籌集,組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公示、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國土、房產、房改、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安、監察、稅務、住房公積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年度投資計畫、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並進行初審。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我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供應、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
第六條 根據我市住房保障規劃和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價格等部門,擬定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資金來源和年度配租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土地供應。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八條 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各種套型比例,滿足實際需要。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戶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九條 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在項目實施前,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契約確定的配建指標,由開發項目業主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配建契約,明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條 單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立項、報建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企業或事業單位(不含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在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向本園區(開發區)員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六)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確定方法、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政府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同時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對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不低於土地出讓總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 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範圍,並按有關規定審批、實施。
第十七條 在留足住房維修資金、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款後,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統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售房款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或貸款貼息。具體統籌使用售房款的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二十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以申請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財政部門安排的不低於年度土地出讓總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七)經政府批准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公開公正、分層把關、統籌平衡的準入原則,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年滿18 周歲。
每年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住房價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核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屬我市城區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無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大專以上學歷;
(二)畢業不滿五年(以畢業證書為準);
(三)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就業區範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進城務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我市城區戶籍的,須具有就業地暫住證;
(二)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我市範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具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 單身家庭或兩人家庭可申請戶型為單間或一房一廳的公共租賃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請戶型為兩房一廳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三)住房情況證明:由房產和國土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我市的住房情況和地產情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其符合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審核意見及住房情況證明和上年度收入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條 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學歷證明、勞動契約等;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等情況材料;
(四)申請人就業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由就業單位核實出具的申請人住房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
(六)由暫住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核實出具的申請人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進城務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向工作單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書面申請表;
(二)申請表中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負責審核的項目,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家庭情況進行複查、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轄區所在地及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經調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經審核公示通過的申請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後次序進行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經查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三十二條 由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配套建設或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單位負責審核、分配和管理,並將審核分配相關材料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具體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利潤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測算,按略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指導價,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不得高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指導價。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為3年,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年審後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可繼續承租。年審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場租金標準2倍收取房租。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 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通過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續租期的租金在屆時租金標準的基礎上每年遞增5%。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房屋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不得拆除。
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由相應的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使用住房,及時繳交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通報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配合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申請,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申請的情況。
第四十條 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回或者調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區獲得其他住房的;
(三)因家庭成員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 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或物業管理費連續3個月以上的;
(六)不接受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公約,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有違法或嚴重違紀行為的;
(八)有其他違反租賃契約約定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契約期滿或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應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出租人核實同意,可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應當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契約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需要通過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成員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和建房用地等進行審核的,公安、民政、國土資源、房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以及金融等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詳細記載規劃、計畫、建設和住房使用情況,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或查實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各有關部門接到違法違紀行為舉報,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情況的,依法依規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條 企事業單位、開發區、工業園區投資建設、向本單位(開發區、園區)員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桂平市、平南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