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你單位4月8日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2年7月24日

■雲南宏通律師事務所 李榮維律師 業務聯繫電話:1501236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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