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復函》在2002.08.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請示(川檢發研〔2001〕13號)收悉。我們就此問題詢問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答覆意見轉發你院,請遵照執行。

此復。

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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