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9-14
【生效日期】1985-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就業訓練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組織就業訓練,是改革勞動制度、開發智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加速四化建設的一項戰略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就業訓練要根據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兩個文明建設的要求,適應我國多層次的生產力和多種經濟形式長期並存的需要,為四化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的勞動者。
第二條就業訓練的主要對象是城鎮待業青年。在“三結合”就業方針指導下,既要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培訓各種專業技術工人和其他專業人才,也要為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青年提供職業技術培訓服務。同時對需要轉換職業、工種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和企、事業單位的富餘職工進行轉業訓練。有條件的地方還要為鄉鎮企業和農村“兩戶”培訓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按照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對需要進行就業訓練的人員,要逐步做到經過就業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推薦錄用。
第四條就業訓練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通過勞動服務公司進行綜合管理。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或勞動服務公司要設立具體辦事機構,負責制定和落實就業訓練規劃。要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的積極性,廣泛地開展就業訓練工作。有條件的部門、單位要設立相應的就業訓練機構,配備必要的專職幹部,在抓好本部門、本單位就業訓練工作的同時,積極承擔一部分社會上的就業訓練任務。
第五條技工學校要在師資、場地、教學設備等方面為這種就業訓練提供方便條件,或自行辦班招生,組織就業訓練。
第六條在可能條件下,把學徒培訓同就業訓練結合起來。實行半工半讀,做到現場培訓和基本操作訓練、專業理論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要提倡和鼓勵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選擇一些安置青年就業的生產、經營網點,辦成培訓實體,實行前店(廠)後校,教學與生產服務經營相結合,既培訓人才,又創造經濟收益。
第八條就業訓練要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方辦學、半工半讀、勤工儉學、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各種形式的就業訓練,應根據工種(專業)和技術繁簡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培訓目標和培訓期限。
第九條就業訓練的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文化和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安全生產教育等,並以操作技能訓練為主。要開設相應的課程,編寫或選用合適的教材。要加強教學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條城鎮待業青年參加就業訓練,實行公開報名,自選專業,自費就學,不包分配,擇優推薦錄用的辦法。學員在訓練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從事有收入的勞動時,可以發給一部分報酬;學員到企業實習,企業應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發生工傷事故的,按辦學單位和學習單位事先簽定的契約或達到的協定辦理;學員在實習期間的口糧,按工種定量標準由當地糧食部門補差。
第十一條就業訓練的結業考核,應在勞動人事部門的指導下,由辦學單位組織進行。考核辦法,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勞動服務公司)統一制定。考核合格者,由地方勞動服務公司或培訓中心發給《結業證》。學員結業後,其考核成績、思想品德、鑑定和檔案由培訓單位負責移交給錄用單位或原待業人員登記部門。
第十二條要逐步建立一支以兼職為主、專職為骨幹、專兼職結合的就業訓練師資隊伍,兼職教師任課,按規定發給酬金,專職教師的職務系列和工資等問題可參照對技工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就業訓練的教學場地,應本著自力更生精神,因陋就簡地解決。也可自建或向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租借,生產實習場地可由用工單位提供。
第十四條就業訓練的經費,採取國家資助、辦學單位自籌和學員繳納相結合的辦法解決。要實行有償培訓,收費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各地區、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