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簡稱《東京公約》。由國際民航組織於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國際航空法會議上籤訂,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個國家參加這個公約。簽訂這個公約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國際飛行中在飛機上發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為的處理原則。為此,公約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動,包括對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管轄問題作了規定。

簽定目的

《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簡稱《東京公約》。由國際民航組織於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國際航空法會議上籤訂,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個國家參加這個公約。簽訂這個公約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國際飛行中在飛機上發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為的處理原則。為此,公約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動,包括對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管轄問題作了規定。規定下列國家有權行使管轄:航空器登記國、罪行在該國領土上具有後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該國居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該國的安全等等。公約賦予機長、機組人員及乘客以保護航空安全和維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權利。規定機長有足夠的根據認為某人在航空器內進行或準備進行犯罪行為或上述其他行為時,可以對其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這個公約是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個條款,並對被劫持飛機的恢復管理作出規定,但並沒有以空中劫持作為主要對象,因而未能解決由於空中劫持而產生的許多問題。

公約簽定

中國於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書,1979年2月1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以後,國際民航組織在該公約的基礎上於1970年和1971年先後簽訂了另外兩個公約,一是《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另一是《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簡稱《蒙特婁公約》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婁公約》這3個公約即是通常所說的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3個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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