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

(三)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七)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加改制。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審核的內容:1.國有大中型企業確定的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工作原則,主要措施;改制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經貿委:
現將《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國資委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辦法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切實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等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制定本辦法。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係處理工作
(一)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應當在工商登記後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二)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採取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改制企業簽訂新勞動契約的方式變更勞動契約,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契約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就勞動契約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契約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應延長至3年。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條件的,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三)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期限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的期限應不短於3年。
(四)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 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到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時,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契約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執行。
(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定。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定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七)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加改制。
(八)企業改制分流時,原主體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2〕313號)執行。
(九)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再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時,符合《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適用範圍的,有關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關於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國有企業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和《關於中央企業報送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總體方案基本內容和有關要求的通知》(國經貿廳企改〔2003〕27號)的有關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改制分流的方案進行審核備案。
(二)審核備案範圍包括: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審核的內容:
1.國有大中型企業確定的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工作原則,主要措施;改制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
2.吸納原主體企業富餘人員情況。包括: 改制後企業職工總數,分流的富餘人員數及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
3.勞動關係處理情況。包括: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與職工變更勞動契約情況(人數及勞動契約期限);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情況(人數及勞動契約期限),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總額及資金來源)。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內容:
1.債務償還情況。包括:原主體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情況及償還辦法。
2.原主體企業償還欠繳分流安置富餘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情況。
3.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情況。包括:原主體企業為分流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改制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關部門同意改制的批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分流安置人員方案的決議。
(五)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辦法:
1.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總體方案經國資委、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聯合批覆後,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在組織實施中涉及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內容,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備案。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
2.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中央企業實施改制分流的具體方案後,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3.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向中央企業出具的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審核企業,一份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三、有關要求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過程中勞動關係處理工作的指導,對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進行協調,指導和幫助企業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改制企業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用工行為,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加強勞動契約管理,完善勞動契約內容。
(三)勞動保障部門要與有關部門積極協調,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的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工會和企業組織的積極性,為企業和職工提供諮詢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保持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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