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平競賽的體育道德,嚴肅和規範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規定。
有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項協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處罰的設定不得低於本規定及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
第四條 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應嚴肅、公正,並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嚴肅處理下列使用興奮劑的行為:
(一)運動員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興奮劑,或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的不正當行為;
(二)組織、強迫、欺騙、誘導、指使、指導運動員使用興奮劑;
(三)針對運動員製造、試用、攜帶、銷售、購買、有償或無償提供興奮劑;
(四)為上述活動籌集或提供經費。
第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興奮劑:指有關體育組織規定的禁用物質和方法。
(二)興奮劑檢查中的不正當行為:指使用或企圖使用某些物質和方法改變興奮劑檢查結果的行為。
(三)一類興奮劑:指根據有關體育組織章程規定受到最長年限停賽處罰的禁用物質和方法。
(四)二類興奮劑:指根據有關體育組織章程規定受到最長年限以下停賽處罰的禁用物質。
(五)相關單位。如在賽外檢查中發現陽性,指該運動員的註冊單位;如比賽期間檢查中發現陽性,指該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如代表國家隊參賽,相關單位的確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處罰規定
第七條 如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查結果為一類興奮劑陽性,或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有不正當行為的,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運動員的處罰:
1、凡在比賽期間被查出的,取消該次比賽成績;
2、第一次發生時給予不少於2年的停賽處罰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
3、第二次發生時給予終身停賽處罰。
(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
1、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並處以不少於10000元的罰款;。
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不少於1年的停賽處罰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
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2例上述違禁行為,終身取消其教練員資格。
3、如違禁運動員的年齡不滿18周歲,從重給予處罰。
(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
1、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2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
2、同一單位同一項目(不分男女,下同)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第二例上述違禁行為,給予該單位該項目不少於二年(從第二例陽性開始)的停賽處罰。
第八條 如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查結果為二類興奮劑陽性,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運動員的處罰:
1、凡在比賽期間被查出的,取消該次比賽成績;
2、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或不超過2年的停賽處罰;再次發生時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
1、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並處以不少於5000元的罰款;
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和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二例或2例以上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
1、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1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
2、對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第九條 如運動員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接受賽外興奮劑檢查,由有關單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對該運動員及其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運動員的處罰:
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和不少於3個月的停賽處罰;再次發生時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罰:
1、對直接責任者按照上款規定給予處罰;
2、如未發現直接責任者,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和不少於3個月的停賽處罰;
如該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2例上述違禁行為,給予不少於1年的停賽處罰和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對第3例及其以上的上述違禁行為,均按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三)對相關單位的處罰:
1、第一次發生時,給予警告和負擔追加1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
2、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違禁行為,按每2例計1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給予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單位,有關單項協會可參照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如運動員、相關人員或單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由有關單項協會視情節給予加重處罰。
第十二條 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運動員在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城市運動會周期內(從上屆閉幕式開始至下屆開幕式前)發生4例以上(含4例)一類興奮劑陽性(包括拒絕、逃避興奮劑檢查,或在興奮劑檢查中有不正當行為等),取消該單位該項目下一屆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參賽資格。每2例二類興奮劑陽性按二例一類興奮劑陽性累計。
全國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運動會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辦法,可根據反興奮劑鬥爭的需要由國家體育總局修改本規定。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
2、為改變興奮劑檢查結果企圖行賄。在有關調查中提供偽證以及包庇、縱容使用興奮劑的;
3、在興奮劑檢查、檢測或處罰等公務活動中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機密等讀職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從中獲得經濟收入者,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經營收入或所提供經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章 處罰程式
第十六條 對興奮劑檢查陽性結果的處罰程式:
(一)有關單項協會在接到興奮劑檢測陽性報告後,應立即通知到運動員本人及其相關單位;
(二)運動員及其相關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的5日(指工作日,如雙方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下同)內向有關單項協會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並確認是否進行B瓶復檢;
(三)在確認復檢要求後,由興奮劑檢測中心在確認復檢要求之日起10日內按有關復檢規定完成B瓶復檢;
(四)接到興奮劑檢測中心復檢結果報告後,有關單項協會立即通知運動員及其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和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有關單項協會提出書面申訴或要求舉行聽證會;
(五)如當事人提出召開聽證會,有關單項協會應在當事人提出此要求的10日內召集聽證會;
(六)必要時,有關單項協會可進行調查;
(七)有關單項協會根據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做出處罰決定,經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審核後執行。
(八)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的處罰程式另定。
(九)國際體育組織檢查出我國運動員興奮劑陽性結果或其他使用興奮劑行為時,按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其他處罰程式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申訴和仲裁
第十八條 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其單位可分別情況按以下規定進行申訴:
(一)接受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或陪同人員,如對興奮劑檢查的樣品收集過程有異議,認為檢查過程不符合有關興奮劑檢查規定,可以書面方式在樣品收集過程結束前提出申訴,或向在場的興奮劑檢查官員提出申訴。
如未提出申訴,則被確認放棄對樣品收集過程的申訴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麼地點接受檢查或弄錯時間為理由提出的申訴。
(二)如對興奮劑檢測結果以及其他違禁行為的認定有異議,可向有關單項協會提出書面申訴或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如當事人對有關單項協會的處罰決定有異議,可按照有關體育仲裁的規定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運動員、相關人員及其單位與有關單項協會達成仲裁協定的,國家體育仲裁機構的仲裁結論是最終結論。
第二十條 對其他處罰的申訴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單項協會可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有關處罰規定自即日起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