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管理暫行辦法

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03-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嚴格禁止使用含有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成份的運動營養補品,以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範圍包括對增強體質、提高運動能力、促進機體較快消除疲勞、補充營養有明顯作用,並經衛生、醫藥、食品部門正式批准生產的營養補劑、中成藥、藥品以及凡添加中、西藥成份的飲料和其他營養製品。
第三條嚴格禁止在運動員中使用含有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及成份的運動營養補品。
嚴格禁止在運動員中試用各種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正式批准定型生產的營養製品。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以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為目的而進行系統、科學訓練和競賽的全國各級各類運動員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

第五條全國各級各類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辦法。
(一)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科教司歸口管理全國各級各類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工作。
(二)各國家集訓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各國家集訓隊的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負責管理本省、區、市的各優秀運動隊、各運動學校和業餘體校的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工作。
(四)總政文化部總參軍訓部及行業體協負責管理本系統的各優秀運動隊、各運動學校和業餘體校的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總政文化部、總參軍訓部及有關行業體協應成立由三至五名責任心與組織紀律性強並懂業務的同志組成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部門、本轄區、本系統的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各單位決定,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其職責是:
(一)檢查、指導、監督下級各單位的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的工作;
(二)定期向國家體委科教司匯報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情況;
(三)對違反本辦法者,做出處理決定並監督執行。
第七條各國家集訓隊業務主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總政文化部、總參軍訓部及有關行業體協所屬各運動隊的主管單位應成立三至五名有營養、醫藥專業人員參加的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負責本單位的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組的成員由各單位決定,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其職責是:
(一)對運動員進行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教育和指導;
(二)對購買、接受贊助供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品進行審批;
(三)檢查、監督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情況;
(四)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情況;
(五)對使用某種運動營養補品不能確定其安全可靠時或意見發生分歧時,將有關資料通過其上級管理部門報送國家體委科教司,由國家體委運動營養評審委員會審定;
(六)對違反本辦法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執行上級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
第八條各運動隊的領隊、主(總)教練、教練員必須認真負責本隊、本組運動員的運動營養補品的使用與管理,隊醫負責監督與實施。。
第九條嚴格加強重大比賽前及比賽中運動營養補品的使用與管理,代表團內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無權擅自使用。
第十條各級各類運動隊的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部門主管領導應負責加強對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運動營養補品的使用

第十一條購買、接受贊助供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品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藥品、質量監督等有關管理法的規定和標準;
(二)必須經過興奮劑檢測機構檢測,證明其不含有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及成份;
(三)必須經過其主管單位的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的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各運動隊首次購買、接受贊助供運動員使用某種運動營養補品時,必須按下列程式申請和審批:
(一)由運動隊向本單位(部門)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提出申請,並由該運動隊會同生產單位提供該產品的品名、商標、產地、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主管部門的批文與批號(如健字、準字號等)、研製報告、興奮劑檢測報告、組成配方的成份名稱、運動能力試驗報告、毒副作用試驗報告、衛生檢測報告、產品的企業質量標準、產品的穩定性試驗報告等資料。
(二)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負責審查,在確定資料齊全、功效顯著、安全可靠、無不良後果後、方可批准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本單位(部門)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批准,不得擅自購買、接受贊助供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品。
第十三條購買、接受贊助供給運動員使用的屬於經國家體委運動營養評審委員會推薦的運動營養補品,在推薦有效期內,可免於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運動營養補品的檢測

第十四條國家體委運動醫學研究所興奮劑檢測中心為國家體委指定的運動營養補品興奮劑檢測機構。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運動隊的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品,必須經過國家體委運動醫學研究所興奮劑檢測中心的檢測,確認該運動營養補品不含有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獲成份。
不同批號的同一種營養補品,如果組成配方發生變化,須分別經過興奮劑檢測中心的檢測。
有關興奮劑檢測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體委運動醫學研究所制定的興奮劑檢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種運動營養補品的興奮劑檢測費用,由要求檢測產品的單位按規定交納。

第五章 運動營養補品的評審

第十七條國家體委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國家體委運動營養評審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負責大型國際運動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運動營養品與保健品的評審工作;
(二)審核各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和管理委員會提請審定的運動營養補品;
(三)向全國各運動隊推薦功效顯著、安全可靠的運動營養品與保健品。
第十八條國家體委運動營養評審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國家體委科教司,其職責是:
(十一)處理國家體委運動營養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檢查、指導、監督各國家集訓隊業務主管部門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的工作;
(三)組織大型國際運動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運動營養品與保健品的評選、專用稱號的授予等工作;
(四)處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章 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委員會將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採取通報批評、沒收營養補品,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各運動隊購買、接受贊助的運動營養補品未向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經運動營養補品使用管理小組審查批准而擅自給運動員使用的;
(二)運動員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藥品、質量監督等有關管理法規定和標準的運動營養補品;
(三)在運動員中試用各種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正式批准定型生產的營養製品;
(四)擅自使用未經過興奮劑檢測機構檢測的運動營養補品。
第二十條對使用含有違禁藥物成份的運動營養補品者,由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按國際上禁用興奮劑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科委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除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13號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0年9月26日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法制辦工作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2件(見附屬檔案: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屬檔案:

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一、 規章(3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機關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原因
1 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國家體委 (88)體乾字103號 1988年2月29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2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國家體委、公安部 國家體委、公安部令第18號 1992年4月25日 已被《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2010年8月31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第12號令發布)代替
3 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委 (93)體科字136號 1993年5月10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二、 規範性檔案(9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機關 發布時間 廢止原因
1 關於著名優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家體委、國家教委 (86)體乾字1241號 1987年1月3日 已被《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代替
2 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 國家體委 體訓競三字(1993)122號 1993年12月20日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3 關於加速培養跨世紀優秀中青年教練員的意見 國家體委 體人字[1997]171號 1997年4月30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4 關於加速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委 體人字[1997]172號 1997年4月30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5 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體經濟字[2001]414號 2001年10月19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6 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 體科字[2003]6號 2003年1月7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7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 體經濟字[2004]6號 2004年3月29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8 關於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的意見 國家體育總局 體發[2006]13號 2006年3月1日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9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 體政字[2006]59號 2006年7月10日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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