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節能辦),各省財政直管縣(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節能辦):

現將《山東省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5月5日

山東省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揮財政政策和資金的引導作用,減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動社會節能減排,我省決定以財政補貼的方式推廣套用太陽能集熱系統。根據《山東省節能節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07〕1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套用太陽能集熱系統,旨在熱水用量大的公共領域推廣使用潔淨、可再生的太陽能資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氣)鍋爐及電熱裝置。

第三條 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從省級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補貼資金堅持單位自願、先建後補,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則。

第五條 申報範圍。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基礎教育學校,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敬老養老機構。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具備安裝相應太陽能集熱系統的場地和施工條件;

(二)太陽能集熱系統產生的熱水日溫升35℃以上;

(三)擁有自有場所,有一定規模的寄宿學生、住院患者或供養寄宿老人;

(四)基礎教育學校擬安裝的太陽能集熱系統日產生熱水能力須在5噸以上,其他院校須在20噸以上;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敬老養老機構擬安裝的太陽能集熱系統日產生熱水能力均須在5噸以上;

(五)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公布的供貨企業目錄中選擇太陽能集熱系統供貨商;

(六)太陽能集熱系統建成後,須標有“財政補貼太陽能集熱示範項目”標識。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基礎教育學校日產熱水每噸補貼7500元,其他院校日產熱水每噸補貼4500元。同一個校區只能一次性享受財政補貼且最多不超過120萬元。

(二)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日產熱水每噸補貼4500元,同一個院區只能一次性享受財政補貼且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三)敬老養老機構日產熱水每噸補貼7500元,同一個院區只能一次性享受財政補貼且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申報要求:

(一)申報程式。擬建設太陽能集熱系統的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經信(節能)、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信(節能)、財政部門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審查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聯合行文逐級報送上級經信(節能)、財政部門。

(二)申報材料。申請補貼的學校、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敬老養老機構需報送以下項目材料:集熱系統套用單位簡介,經濟技術分析報告(包括太陽能工業熱力系統圖,計量網路圖,材料和設備明細及價格明細、投資回收期測算等),擬建太陽能集熱系統項目建設情況(包括安裝位置、集熱面積、集熱真空管的長度、直徑、數量、排列方式、真空管悶曬輻照量參數),供貨商提供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兩年以內的集熱管或集熱器熱性能檢測報告,《套用太陽能集熱系統項目擬申請補貼資金表》(見附屬檔案1)等。

申報學校、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敬老養老機構還需分別填報《學校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公共醫療衛生機構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3),《敬老養老機構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4)。

(三)申報時間。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申請省財政補貼的太陽能集熱項目匯總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省財政廳。

第九條 項目立項。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會同省財政廳對受理的學校、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敬老養老機構申報的太陽能集熱項目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實地查驗。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省財政廳聯合備案,並下達項目建設清單。

第十條 供貨企業。為確保太陽能集熱系統產品質量,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委託省質監部門制定入圍企業資質和太陽能集熱系統產品標準,委託省太陽能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嚴格按照標準審查企業相關資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公布入圍企業名單。學校、公共醫療衛生機構和敬老養老機構須選擇入圍太陽能企業,對太陽能集熱系統進行設計和安裝。項目申報後,太陽能集熱系統供貨企業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向所在地經信(節能)、財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太陽能集熱系統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竣工驗收報告、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審計報告、集熱系統竣工前後同角度全景對比照片、工程建設安裝契約、工程結算發票等有效證明材料。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經信(節能)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地核查集熱系統竣工項目實際日供水能力、供貨商資格及建設契約、項目建設及運行指標是否達到要求等,並出具驗收報告,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提出資金申請。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抽查評價。省財政廳根據核查驗收結果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視情況削減所在地下年度省級節能專項資金規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魯財建〔2013〕63號檔案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