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市(縣、區)司法局、市局各處室:
為促進本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司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使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執法考核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司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使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條 本考核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考核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考核工作,包括平時的行政執法檢查與年終的行政執法考核。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所屬職能部門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檢查及考核。
第六條 法制工作部門是行政執法考核工作的管理部門,受考核部門應配合法制工作部門,依法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 法制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考核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 制定行政執法檢查考核的年度計畫;
(二) 制定配套的制度;
(三) 制定檢查考核實施方案;
(四) 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檢查考核工作;
(五) 主持平時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六) 主持年終的行政執法考核工作;
(七) 對行政執法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八) 編寫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考核工作總結;
(九) 其他與行政執法檢查考核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及考核的內容:
(一) 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情況;
(二) 建章立制工作;
(三) 行政處罰工作;
(四) 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
(五) 行政執法中違法、違規或其他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 其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列入檢查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檢查及考核採取下列方式:
(一) 根據確定的檢查考核內容,聽取被檢查考核部門、人員匯報;
(二) 要求相關人員就檢查中涉及的某些特定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 抽查卷宗;
(四) 召開座談會,聽取當事人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五) 其他方式。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平時的行政執法工作檢查,將檢查的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在平時的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受檢查部門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11、12月對本機關的職能部門和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選派人員組成考核小組進行年終行政執法考核工作。考核小組以法制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主組成,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
第十四條 年終行政執法考核的程式:
(一) 考核小組向受考核部門發出考核通知;
(二) 受考核部門對照考核內容,對本部門本年度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估,寫成書面報告,提交考核小組;
(三) 考核小組採取各種方式進一步了解受考核部門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
(四) 考核小組根據受考核部門的自我評估和自行調查所得的材料,結合平時對受考核部門行政執法的檢查情況,對受考核部門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作出書面的考核意見。
(五) 考核小組將考核意見告知受考核部門。
第十五條 受考核部門對考核意見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考核意見後五日內向考核小組申請覆核,考核小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覆核完畢,並告知申請人覆核意見。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考核成績突出的部門予以表彰,對在考核中發現存在問題較多的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25日施行的《南通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