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條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計算機技術與軟體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第二條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考試大綱的編寫、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十一條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大綱由信息產業部編寫和發行。

關於印發《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信息產業部
國人部發[200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信息產業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規範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人才評價工作,促進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在總結計算機軟體專業資格和水平考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計算機軟體專業資格和水平考試有關規定。現將《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國務院電子信息系統推廣套用辦公室發布的《關於印發<中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1〕6號)和人事部《關於非在職人員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發放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4〕9號)即行廢止。
人 事 部
信息產業部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加強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我國計算機套用技術和軟體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振興軟體產業行動綱要》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社會各界從事計算機套用技術、軟體、網路、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工作由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負責,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辦法。
第五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市場需求,設定並確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級別設定: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3個層次。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專家擬訂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和統籌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信息產業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套用能力的人員,均可根據本人情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考試。
第九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條 通過考試並獲得相應級別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時其已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從獲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計算機技術與軟體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信息產業部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的人員,還應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對考試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即行取消其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申請參加考試和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1〕6號)參加考試並獲得人事部印製、人事部和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計算機軟體初級程式設計師、程式設計師、高級程式設計師資格)和原中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委員會統一印製的《計算機軟體專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其資格證書和水平證書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辦公室(設在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考試大綱的編寫、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
具體考務工作由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原中國計算機軟體考試中心)負責。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和信息產業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現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舉行。
第四條 根據《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劃分為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網路、計算機套用技術、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5個專業類別,並在各專業類別中分設了高、中、初級專業資格考試,詳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資格名稱和級別層次對應表》(附後)。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將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考生可根據本人情況選擇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專業資格(水平)參加考試。
第五條 高級資格設:綜合知識、案例分析和論文3個科目;中級、初級資格均設:基礎知識和套用技術2個科目。
第六條 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
高級資格綜合知識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1。5小時、論文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
初級和中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七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根據各級別、各專業特點,採取紙筆、上機或網路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領取准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與考試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大綱由信息產業部編寫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信息產業部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由信息產業部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培訓的機構,應具備師資、場地、設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登記、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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