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 第六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第十二條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設部
國人部發[200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專業對照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3。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五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 一級建造師: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本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8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3年。
(3)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8年;或取得其他專業(見附屬檔案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2、業績: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1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及以上。
(4)已發布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有關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二、一級建造師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附屬檔案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全國工程總承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已發布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的複印件。
(四)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省級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建設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證明。
三、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3),負責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
四、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由本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單位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由本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推薦;軍隊所屬單位由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總後基建營房部對軍隊系統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經總政幹部部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方所屬或中央管理企業在申報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專業的業績材料,應由省級建設行政部門或建設部會同同級相應專業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和軍隊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企業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應於2004年4月30日前,將推薦人員材料匯總排序後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及中央管理的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核、覆核工作中,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各類證書、業績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式做好申報、審核、覆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其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資格,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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