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光碟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對彙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作了較為全面的介紹,還增選了各專業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二是書中增加了工程建設法規案例,以幫助廣大考生理解相關法律法規檔案;三是增加了建造師主要相關檔案的解讀,以幫助考生掌握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不僅可以作為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參考書,也可以作為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實用手冊。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

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法制經濟。如果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制體系對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加以行之有效的規範,就不可能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工程建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註冊建造師作為工程建設的主要組織者和管理者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以來,要求註冊建造師學法、懂法、守法,依法從事工程建設管理,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為了配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同時滿足有關人員較為全面地學習、了解有關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我們依據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考試大綱、各專業科目考試大綱以及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寫了《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附案例及建造師政策解讀)。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光碟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對彙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作了較為全面的介紹,還增選了各專業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二是書中增加了工程建設法規案例,以幫助廣大考生理解相關法律法規檔案;三是增加了建造師主要相關檔案的解讀,以幫助考生掌握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不僅可以作為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參考書,也可以作為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實用手冊。

圖書目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部門規章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規範性檔案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法務部、建設部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公約

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中譯本)

附:光碟目錄

……

目錄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規範性檔案

司法解釋

國際條約

附錄光碟目錄

文摘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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