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我校與國(境)外的學術交流與科研合作,促進我校同國(境)外教學與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工作的開展,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研究生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1.申報與國(境)外高校聯合培養研究生時,應提交雙方系(所)級(含系級)以上籤署的正式聯合培養協定(原件)及複印件2份,存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與國際合作部備案。
2.聯合培養協定一般需明確如下內容:
(1)聯合培養起止年、月(一般為1年左右);
(2)指導教師及其職責;
(3)聯合培養研究生在國(境)外將要從事的研究工作(應與其學位論文研究的內容一致或接近);
(4)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出國(境)往返機票及其在國(境)外工作、學習、生活等費用的來源;
(5)除了履行經批准的與國外大學聯合培養協定之外,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必須在我校進行,由我校授予學位。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3.派出時間一般安排在已完成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即將進入學位論文工作階段之時。
4.聯合培養的研究生應按期回校並撰寫在外學習小結,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後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歸者,按《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5.研究生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得延長。確因工作需要需延長者,應提前兩個月以上辦理延期手續,即本人提出申請(含對方提供的證明原件),導師與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查後送主管領導批准。
在國外學習期限的延長最多不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延期。到期未辦妥延期手續或延期申請未獲批准者應按時回國。
6.研究生出國(境)合作科研、短期訪問交流等報研究生院按此規定審批。人事關係不在我校的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申請出國(境)交流,應徵得導師和所在院系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後回所在工作單位辦理出國手續。我校職工在職攻讀研究生期間出國(境)交流學習,應有本人工作所在單位、學習所在單位、校人事部、研究生院會簽同意後辦理相應的出國(境)手續。
7.本規定經主管校長批准,自2002年9月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200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