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時間
本通知第一條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條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通知內容
關於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增值稅政策
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營業稅政策
註冊在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含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西、山東(含青島)、河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著作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 號)的規定執行。
三、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著作權適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另行規定。
四、本通知第一條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條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