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投資發展政策

2.對在國內三板市場掛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始融資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專項補貼。 (二)在金融業方面1.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對在本市新設立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大型倉儲類、運輸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

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及天津市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特別是2008年以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和有關部委出台的檔案106個,天津市出台了42個。以下主要從八個方面分別介紹相關政策:
一、支持企業科技進步的相關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兩個檔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建設創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規定:
1.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2.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規定:
1.對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研發投入。對遴選出的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研發投入,並可以股權形式獎勵企業研發團隊和人員。
2.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經市相關部門認定後,根據其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以上、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
3.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其技術交易額或契約額10%、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對引進國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給予100萬元的財政補貼。
二、關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相關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兩個檔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天津市涉農區縣工業技術改造市財政扶持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扶持涉農區縣重大項目和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採用補助或貸款貼息兩種扶持方式,每個申報項目只可選擇其中一種。
區縣重大項目補助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涉農區縣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額度,按照項目已落實貸款總額6%確定,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補助額度,按實際購置設備金額(不含增值稅)6%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150萬元。
(二)《天津市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原則上按項目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兩年貸款利息安排貼息資金。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
經嚴格審查,對於確實需要支持、確實不需要銀行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可申請投資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
單個項目貼息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補助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800萬元人民幣。
三、關於融資服務的政策
國家和天津市主要有三個檔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進一步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規定: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設立上市專項資金,支持後備企業上市。後備企業因資金緊張,難以籌措支付上市前期有關費用的,可由上市專項資金墊支,待後備企業上市後歸還。如後備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實現上市目標,則要如數予以歸還。在證券市場完成上市的企業,募集資金到位後,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後備企業為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資產評估增值而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返還。後備企業上市過程中因調整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或應稅收入而補繳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按不超過其補繳稅款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返還。減免後備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變動需繳納的契稅。
(二)天津市《關於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
1.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本地企業,初始融資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專項補助。
2.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降低小型微型企業抵押評估登記費用,除登記費和工本費外,登記部門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繼續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請貸款抵押登記,距上一次登記未滿2年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規定:
1.對發展潛力大、創新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不少於500萬元政府性周轉資金支持。
2.對在國內三板市場掛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始融資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專項補貼。
3.新引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的可獲得最高500萬元的政府性周轉資金支持。
四、關於支持市場開拓的相關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兩個檔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批轉市財政局關於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
1.對在我市轄區納稅的民營企業,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定,進入全國企業500強或全國上規模民營企業調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業被考核年度實際繳納地方財政的各項稅收總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
2.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本市商標註冊企業,市人民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天津著名商標和天津名牌產品的本市商標註冊企業,由企業稅款繳納地政府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3.民營企業產品屬於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範圍,同時又符合優惠政策條件,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徵、即征即退或減半徵收等優惠政策。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規定: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兼併、收購國內外科技研發機構,經核定後給予20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
五、支持現代服務業優惠政策
天津市主要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聯合印發的《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作出相應規定:
(一)在總部經濟方面
1.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支付30%。
2.對在本市已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13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不含對增資已給予補助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3.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4.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行業繳納的增值稅,下同)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並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二)在金融業方面
1.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屬於全國性或國際性的,補助500萬元;跨省市的,補助200萬元。
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是指金融企業總部授權在本市新組建運營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門。
2.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包括在本市運營的區域性資金營運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災備中心、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等。
3.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三)在物流業方面
1.對在本市新設立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大型分撥、配送、採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
2.對在本市新設立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大型倉儲類、運輸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
(四)在中介服務業方面
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管理公司、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專業培訓機構以及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
(五)在租賃業方面
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支付30%。
(六)在基金業方面
對在本市新設立並依照規定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
六、支持小微企業的財稅政策
天津市主要由市財政局印發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彙編》的通知中作出相應規定:
(一)在財政政策方面
1.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區相關功能區管委會籌集的扶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天使資金”,以無償資助形式為主,對提出申請並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額度一般在10萬元至60萬元的支持;對進入成長期和壯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申請政府周轉基金資助,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符合資助條件的,一般可獲得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支持,重大項目可獲得高於500萬元的支持,周轉基金採取無息借用方式,2至3年後歸還。
2.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13類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本系統、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總額的30%以上應授予中小企業,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應不低於60%。
4.《小企業會計準則》已正式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
(二)在稅收政策方面
1.關於增值稅
(1)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並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
(2)自2011年11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5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銷售額200元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2.關於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市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由5000元調整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由100元調整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關於企業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關於印花稅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5.關於財產和行為稅中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
七、支持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兩個檔案作出相應規定。
(一)《天津市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中規定:2011年至2016年,對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主要採取以下扶持政策:
1.每年安排財政貼息資金,專項用於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擴大再生產項目、提升產品檔次的改擴建項目以及農產品加工研發中心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2.提供稅收優惠。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購進的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對從事農產品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其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對從事飼料加工的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符合免稅條件的,按照飼料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引進符合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設備,經國家或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免徵關稅。
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中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天津市設施農業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規定:種植業“放心菜基地建設工程”、畜牧業的高端產業園區、漁業的精品園區分別由市與區縣兩級財政予以一次性補貼或貼息。具體支持措施在《天津市設施農業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和市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落實。
八、示範工業園區和億元樓宇的相關政策:
(一)天津市示範工業園區:
2009年8月,市政府正式批准設立區縣31個示範工業園區,規劃總面積381.4平方公里,分布在天津市中心城區以外所有區縣。
1.優先提供土地。市政府對示範工業園區用地在年度計畫上給予傾斜,滿足項目落地所需的土地指標。
2.實施稅收返還,對園區內新建企業繳納的稅收,市和區縣兩級分享收入以及區縣固定收入,在一定年限內全部返還給示範工業園區由其支配。
(二)天津市億元樓宇
2011年以來,天津重點支持了164個億元樓宇項目。通過對這些現有商務樓宇改造提升,打造一批年稅收超億元的“億元樓”。
1.實施政策"聚焦"。凡是國家和本市已頒布實施的支持現代服務業、民營經濟、科技研發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等扶持政策,均適用於中心城區符合相關條件的樓宇經濟項目。
2.財政資金支持。納入全市重點支持的中心城區商務樓宇,以2010年單項樓宇納稅額度為標準進行分級,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分三個檔次,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和600萬元),支持其改造升級。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主要用於商務樓宇的招商引資、設施配套、租金補貼、服務平台建設等。
3.實行引入高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納入全市重點支持的中心城區商務樓宇,凡新引入外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台灣、香港、澳門的企業結算中心、研發中心、行銷中心以及動漫、創意等高端業態企業和機構的,在一定年限內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市、區兩級財政按地方分享收入部分的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戶籍、子女入學、住房保障等方面服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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