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是由寧波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五月份發布的一項政策。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9〕38號
【發布日期】2009-05-05
【生效日期】2009-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寧波市

關於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
(甬政發〔2009〕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堅守耕地紅線,規範用地秩序,堅決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認識
加強土地管理,堅守耕地紅線,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解決耕地保護和用地保障矛盾,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嚴格實施土地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實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傳教育力度,切實加強了對違法違規用地問題的查處力度,土地執法氛圍得到了明顯改善,但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依然嚴重,違法違規用地案件高發態勢還沒有從根本得到有效扭轉。全市各地各部門必須認清形勢,充分認識制止亂占濫用耕地,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對保障發展、保護耕地、保護幹部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探索建立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為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千方百計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積極推進土地執法關口前移,充分發揮鎮鄉和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作用,建立和加強村級土地協管員隊伍,全面落實土地執法監察巡查制度,建立違法用地的信息報告責任制度,切實提高違法用地的發現率。
(二)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作出處罰、處分,對制止無效或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案件及責任人員,應及時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並書面抄告(違法用地抄告辦法見附屬檔案)或移送相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國土資源部門的抄告單後,要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按土地審批程式取得相應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不得受理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辦理通電、通水、通氣等業務;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和所有權登記手續;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要將企業違法用地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系統和客戶風險預警系統。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和未經批准非法建設商鋪、市場的單位(個人),工商、稅務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對登記後實施違法違規用地的企業,工商部門不得辦理證照年審及驗證換證等有關手續。對私自接水、接電等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相關職能,密切配合,確保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及時有效制止。
三、建立完善土地執法聯合查糾機制
(一)農業、林業部門要重點做好基本農田和林地的保護監管工作,水利、海洋和交通部門要重點做好涉及河道、海域和公路等區域違法建設的監管查處工作,其他部門也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能,積極配合做好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的查糾工作。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加強協調和溝通,建立健全違法用地查處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縣(市)區、鎮(鄉)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違法用地、違章建築查處領導小組和綜合防控隊伍,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應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對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進入司法程式的,由法院裁定後依法組織拆除。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建立國土資源執法警務聯絡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車輛和人員,積極開展聯合執法。
四、強化考核考評,嚴格落實問責制
(一)建立土地執法考核制度
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等有關規定,制訂違法違規用地情況考核辦法,嚴格實施考核。考核結果要與土地執法模範縣(市)區、先進鎮(鄉)街道評選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平安寧波考核、年度用地指標分配等工作掛鈎。
(二)建立違法用地預警和領導約談制度
各縣(市)區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面積的比例達到5%時,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預警;達到10%時,由市領導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確保我市當年違法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新增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的15%。
(三)建立土地監察重點鎮(鄉)街道整改制度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涉土信訪和維權維穩工作,要把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特別是重複信訪、越級信訪和土地違法案件高發的鎮(鄉)街道列入土地監察重點地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要暫停其各類建設用地審批。
(四)建立違法用地問責制度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對違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違法行為頻發、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在實施土地行政處罰同時,必須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政府(含開發區、街道)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1.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
2.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4.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行問責:
1.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按規定應報告而不報告的;
2.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依法制止和查處的;
3.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相關責任人應移送追究責任而不移送的;
4.對接到違法用地行為通報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而沒有採取相應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儘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切實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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