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工作完善土地市場運行機制的實施意見

(二)嚴格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納入土地儲備庫。 未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國有土地,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 四、發揮土地資產效益,加大對儲備土地開發和利用力度(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已收儲的土地,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一、完善領導體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充分發揮包頭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管,對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組成人員名單見附屬檔案。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土地儲備工作相關的制度和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審核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儲備計畫調整方案;審定擬儲備地塊徵收、收購方案;協調籌措儲備資金;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涉及的規劃、報批、融資、征拆等有關事宜。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土地儲備工作
相關的制度和政策;組織籌備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有關會議,督查會議決議和決定的落實;協調土地儲備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負責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等。
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以下簡稱市四區)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稀土高新區範圍內土地儲備工作由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二、強化土地儲備管控,實行土地儲備計畫管理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四區、稀土高新區重點區域及重點區域外市人民政府指定收儲的土地,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計畫。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發改、國土、城鄉建設、規
劃、住房保障、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單位及市四區政府、稀土高
新區管委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城市重點區域改造計畫、住房建設計畫等,編制包頭市土地儲備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土地儲備計畫確需調整時,需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儲備計畫制定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相關部門不得為除市土地儲備中心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
三、規範運作,加大土地儲備工作力度
(一)規範集體土地徵收儲備
1.市四區、稀土高新區範圍內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並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均應作為政府儲備土地。
2.已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集體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簽訂工作協定,各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履行征地程式,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有關規定執行。對經市、區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3.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辦理規劃手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徵收、轉用的報批。
4.在政府儲備土地範圍內,嚴禁用地單位違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協定,已簽訂協定的無效;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嚴格國有土地儲備管理
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納入土地儲備庫。未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國有土地,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
1.因城市規劃調整,原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全部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
2.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需要搬遷異地建設而騰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
3.需要盤活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納入土地儲備庫。
4.閒置土地符合收回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5.因抵押權實現或司法機關依法裁定處置的國有土地,符合收儲條件或已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範圍的,由土地儲備中心優先收購。
6.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申報轉讓地價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或標定地價20%的,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土地儲備中心優先收購。
7.改制企業或兼併企業(含破產企業)的用地,因城市規劃調整,原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納入土地儲備庫;涉及職工安置等不予收購情形的,市有關部門憑市土地儲備中心出具的意見辦理有關手續。
8.國有土地收購價格或收回補償價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及《包頭市企事業單位國有建設用地收購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9.舊城區改造土地,市土地儲備中心籌集資金或通過土地一級開發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委託轄區政府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包頭市有關規定進行徵收補償安置,徵收補償后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10.其他需納入土地儲備的土地。
四、發揮土地資產效益,加大對儲備土地開發和利用力度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已收儲的土地,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對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
(三)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四)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確定給市政府成立的土地開發整理經營機構進行融資等活動。
五、市場化運作,規範儲備土地供應
(一)自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市國土資源局不再受理市四
區政府(工業用地除外)和其他單位委託招拍掛出讓,已受理且未
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市國土資源局將按原方式加緊辦理。
(二)對於政府統一儲備的土地,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政府土地儲備量、年度各類建設用地需求量、城市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畫等情況,共同制定儲備土地的供應計畫,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有計畫地投放市場。
(三)規範儲備土地供應行為,凡儲備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整理成淨地或熟地後,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供應。嚴格執行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容積率不得小於1。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儲備土地用於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的用地,按照成本價或市政府確定的優惠辦法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收儲成本由用地單位支付。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的用地,一律以淨地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出讓,實現每宗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加強土地出讓價格監管,儲備土地出讓價格依據市土地
儲備中心委託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結合土地條件、市場狀況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由市國土資源土地出讓業務會審會集體會審,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國土資源局應依據土地市場變化狀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定期對基準地價進行更新,完善基準地價體系,使以評估方法確定的土地市場價格接近市場真實水平。
(六)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測,積極開展土地
市場動態監測和地價監測,及時將土地供應計畫、土地出讓公告、
土地出讓和劃撥結果等市場信息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土地出讓契約管理,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
土地出讓後,經依法批准調整容積率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批
準調整時的有關規定核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
(八)稀土高新區範圍內儲備土地供應工作,由稀土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實施意見依法組織實施。
六、加強和規範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一)強化政府主導利用儲備土地獲得金融機構支持力度,有關金融機構要對土地儲備貸款給予傾斜和支持。
(二)市財政要加強對儲備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快速運作,及時撥付,縮短資金周轉周期,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多途徑籌措收儲資金。研究利用信託理財產品、成立土地開發整理經營機構發行土地債券、藉助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
(四)儲備土地出讓後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土地徵收和收購等成本費用,市財政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五)儲備土地出讓後的淨收益,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儲備資金使用的監管,嚴禁轉借、挪用、擠占儲備資金,確保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嚴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包頭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七、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機制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按工作職責積極支持土地儲備工作。
(一)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轄區範圍內土
地征拆、房屋徵收補償等工作,並做好被征地、拆遷民眾的安置、保障和社會穩定工作。
(二)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列入土地儲備中長期計畫的土地提前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對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及時出具規劃設計要點(包含土地位置、規劃用途、建設規模、各類用途建設比例、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和規劃控制紅線圖等相關控制指標)。
(三)市國土資源局對列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列入土地供應計畫,負責做好土地預審、組卷報批、組織供地和辦理土地登記等工作。
(四)市財政、審計、監察、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城市執法部門及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要按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土地儲備涉及的相關工作。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石拐區、白雲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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