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

2015年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發〔2015〕4號印發《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內容、理順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4部分。 主要內容是: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合理確定綜合行政執法範圍,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建立健全基層執法體系,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執法機構編制管理,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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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

浙政發〔2015〕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推進基層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我省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現就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和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整合規範執法主體、最佳化執法力量配置為主要內容,以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為重點,全面推進城鄉統籌的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增強基層政府治理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兩個相對分開”。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轉變行政執法管理方式,實現政策制定、行政審批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2.堅持權責統一、精簡高效。合理劃分不同層級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理順職責關係,減少執法層次,整合行政執法資源,落實執法責任,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
3.堅持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將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機結合,總體設計,分步實施,重點突破,有序推進。

二、主要內容
(一)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強化行政執法屬地管理,加強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職能,實現執法重心下移。省級部門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市、縣(市、區)應進一步理順職責關係,下放執法許可權,統籌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的執法管理工作,解決基層“看得見、管不著”和執法力量分散薄弱等問題,加快建立統一高效的基層行政執法體系。
(二)合理確定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綜合行政執法應重點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民眾日常生產生活關係密切、多頭重複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公共安全、生態保護、城鎮管理、社會管理、民生事業等領域進行,目前範圍確定為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公安交通(人行道違法停車)、土地和礦產資源、建築業、房地產業、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陸域漁政、林政、教育、商務、旅遊、價格、體育管理等21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同時,在沿海市縣逐步開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探索由一個部門相對集中行使海洋行政執法職權。省政府已批覆同意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超出上述範圍的,可繼續行使;對不適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經省政府批准後可重新劃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行使。涉及國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職權,不列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
(三)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市、縣(市、區)應整合相關執法機構和職責,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已經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區)應將相關工作統一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將已設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名稱統一規範為綜合行政執法局,並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整合行政執法職權和相應執法隊伍。行政執法職權劃轉給綜合行政執法局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得再行使已劃轉的行政執法職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決定一律無效。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後,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相關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
對未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應按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監管效能的要求,規範行政執法機構設定。業務主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的,不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一個業務主管部門下設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歸併為一支,實行部門和領域內集中行政執法。積極改進執法方式,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部門聯合執法。
(四)建立健全基層執法體系。將綜合行政執法向重點開發區和鄉鎮(街道)延伸,整合各部門派駐執法隊伍,在國家級開發區(園區)、省級產業集聚區、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園區)和鄉鎮(街道)設定綜合行政執法局派出機構。鄉鎮(街道)規模較小、行政執法任務不重的,可按區域設定派出機構。綜合行政執法局派駐重點開發區和鄉鎮(街道)的執法機構,業務工作接受綜合行政執法局領導,日常管理以重點開發區和鄉鎮(街道)為主,其負責人的任免應徵得派駐地黨委(黨工委)同意。市、縣(市、區)應將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基層公共管理體系,積極採取常態化聯合執法等多種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以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為基礎的基層執法監管體制,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秩序。
(五)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公開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和監督途徑,推進陽光執法。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妥善處理執法中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設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申請人也可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受理。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實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六)加強行政執法機構編制管理。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創新機構編制管理,妥善解決綜合行政執法涉及的機構編制問題。各地應根據部門行政執法職權劃轉情況,及時調整整合執法機構設定,精簡歸併部門原有執法隊伍,相應劃轉有關部門及其執法隊伍人員編制,充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力量。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各地在中央和省規定的政府機構限額內統籌設定,其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定,其派出機構按照執法責任區域範圍和相對集中、重心下移、城鄉覆蓋的原則設定。所需人員編制應在省核定給各市、縣(市、區)的編制總數內從嚴從緊調劑解決,報省編委辦核准後,在不改變編制性質的前提下實行專項管理,並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七)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過硬、善於做民眾工作的幹部充實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任職。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明確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錄用標準,嚴把人員進口關。加強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特點,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可配備專職政工幹部,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推動統一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加強執法經費、裝備和執法人員待遇保障,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樹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良好形象。

三、理順工作機制
(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後,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合理劃分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部門責任邊界,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和協調指導,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協調指導等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及時抄送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檔案、審批信息等資料,明確執法重點和要求,督促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和工作聯繫,建立健全溝通配合和業務培訓機制,做到同步徵詢工作意見、同步布置相關工作、同步開展業務培訓、同步進行考核評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後續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職權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鑑定及後續補救措施的,各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建立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會商制度,完善執法預警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體系,形成順暢、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在現有信息平台基礎上,結合全省政務服務網建設,統一信息技術標準,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實時共享有關業務信息和工作平台,實現互聯互通。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實時監管監測,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探索建立綜合行政執法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聯動機制,將綜合行政執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
(三)做好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公安機關發現有關違法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完善執法經費保障制度。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須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嚴禁將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四、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推進機制。建立由省政府領導擔任召集人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市、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法制保障,推動修訂或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市、縣(市、區)要按照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要求,研究制訂綜合行政執法實施方案,報省編委辦商省法制辦、省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涉及職責劃轉、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核定的,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執行。機構編制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三定”規定、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制訂調整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推動建立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實施方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制監督以及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培訓教育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執法隊伍管理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
(三)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務工作紀律,確保政令暢通。特別是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好人財物問題,並做好檔案案卷資料交接,以保持執法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省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預各地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設定方式、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
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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