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中央單位舉辦會議應事先預訂定點飯店。 三、中央單位出差人員應事先預訂定點飯店。 中央單位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定點飯店協定價格使用公務卡結算住宿費,不得向地方接待單位轉嫁差旅費負擔。

關於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監察部
財行[2008]60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黨委辦公廳(室)、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財政廳(局)、監察廳(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06]312號)的規定,財政部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地級財政部門,在各地級以上城市通過政府採購確定2009-2010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目前,此項工作已經完成,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實施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06]33號)精神,規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避免中央單位向地方單位、上級單位向下級單位轉嫁差旅費、會議費負擔的重要舉措。自2007年實施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以來,大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在安排工作人員出差和舉辦會議時,能夠認真執行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較好地落實定點管理的有關規定。但是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個別中央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不到定點飯店住宿辦會,向地方單位轉嫁費用負擔,個別地方接待單位超標準接待等。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財政部 監察部關於落實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行[2007]285號)等檔案精神,促進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與地方公務接待管理兩項工作的有機結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後,中央單位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格和數量、減少會議天數和人數,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中央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定障礙。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辦會,努力壓縮會議成本。中央單位舉辦會議不得向下級或地方單位轉嫁會議費負擔。
二、中央單位舉辦會議應事先預訂定點飯店。由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會議的,接待單位應根據會議規模,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應安排在定點飯店。接待單位應綜合考慮當地定點飯店的接待能力和中央單位的會議規模,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
三、中央單位出差人員應事先預訂定點飯店。由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協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在有定點飯店的地方,接待單位應當安排出差人員到定點飯店住宿,不得超標準安排,不得到非定點飯店安排住宿;在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接待單位應當根據出差人員職務標準並在當地(市、州、盟)出差定點飯店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安排住宿。中央單位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定點飯店協定價格使用公務卡結算住宿費,不得向地方接待單位轉嫁差旅費負擔。
四、接待單位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單位落實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要抵制轉嫁差旅費、會議費負擔的行為,不得在公務接待費中開支應由中央單位負擔的費用。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現行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進行梳理,確保與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的有關規定相銜接。並儘快修訂和完善本地區的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推動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開展。
六、地方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中央單位在本區域內出差和會議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有關違紀問題,屬於中央單位違紀的,應向監察部報告;屬於當地接待單位違紀的,要予以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財政部 監察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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