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嚴格規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經省級教育行政和價格、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學分制制定學費標準的學校,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 要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核定學費標準,禁止假借中外合作辦學名義,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學校有權予以拒絕。

簡要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計委、財務局: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經過各級教育行政、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學校的共同努力,學校收費管理工作逐步規範,亂收費勢頭得到一定的遏制,對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學校的亂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同時,收費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亟待研究和解決。為進一步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堅決治理亂收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政策繼續保持穩定

2003年,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也不得設立新的收費項目,除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國小和國中要按規定全面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
2003年,各地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2002年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試行工作的通知》(教電[2002]53號)規定,在所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國小和農村國中全面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或不實行。實行“一費制”後,因雜費、課本費收費標準降低形成的經費缺口,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核定的當地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定額,由縣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縣級財力不足、財政預算安排有困難的地區,由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解決;因濫開支或取消亂收費形成的經費缺口,則不予彌補。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政策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 “三限”政策(即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擇校生最高收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由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招生比例和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具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各公辦高中要嚴格執行省級人民政府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嚴禁學校各行其是,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費用、降低錄取分數線。

嚴格規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

經省級教育行政和價格、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學分制制定學費標準的學校,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
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總體上繼續保持穩定,控制在每生每學年1200元以內。學生公寓建設應堅持“實用、夠用、耐用”的原則,嚴禁以建設高檔公寓為由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在寒暑假期間向學生另行收取住宿費。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應由學生自主採購。
定向生、特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應與同等學力層次學生執行同樣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除按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後,其學費按照本校相同專業本科生的標準收取。預科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科生收費標準收取;預科生升入本、專科後,其學費按照預科招生當年的普通本、專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
經批准設立的民辦二級學院、網路學院、計算機軟體學院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嚴格核算生均培養成本的基礎上,可實行按成本收取學費的原則,具體收費標準按屬地化原則管理。民辦二級學院、網路學院、計算機軟體學院的收費由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由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收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將國家下達的計畫內招生指標轉到所屬民辦二級學院而變相高收費;不得借民辦二級學院之名搞“校中校”,變相“雙軌”收費;不得以降分錄取的形式高收費、亂收費。要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核定學費標準,禁止假借中外合作辦學名義,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高等學校不得向參加補考或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收取“補考費”、“轉專業費”。

進一步做好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

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完善“獎、貸、助、補、減”等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國務院要求繼續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通過上述措施,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其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入學或中止學業。同時,高等學校要教育學生樹立繳費上學的意識,對有繳費能力的欠費學生,在認真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後,耐心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這類學生按規定繳納學費。
對中國小學生要進一步落實包括貧困學生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在內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

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的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公示制度,通過各種形式,將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
七、進一步加強學校收費收入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收入全部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項開支,不得用於平衡政府的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普通高中、高等學校的學費收入統籌用於辦學支出。代收的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學校的收費收入要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平調學校收費收入。

採取切實措施,堅決治理亂收費

要按照中央紀委的部署與要求,進一步加大治理學校亂收費的工作力度。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學校有權予以拒絕。
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性質的押金。捐資助學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嚴禁與招生、入學和考試成績掛鈎。高等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向學生收取“贊助費”或捐款等。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訂購教輔材料;教材發行部門不得向學校征訂或隨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禁止學校和教師向學生推銷或組織學生集體購買教輔材料。
要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學校收費管理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對亂收費的懲處力度;對巧立名目亂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嚴肅查處,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各地區、各部門有關學校收費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ΟΟ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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