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教財[1990]038號
發布日期:1990-4-12
執行日期:1990-4-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
原教育部、財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聯合發出的《關於中央部門部屬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和夜大學實行收費的通知》[ (85)教計字030號], 曾對調動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和夜大學的積極性,保證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幾年由於情況變化,原收費標準 和收費辦法已不能適合當前的實際需要。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0年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和夜大學收費標準和辦法修訂如下:
1.函授的經常費用每生每學年收取:理科類200-300元,文科類150-200元。夜大學的經常費用每生每學年收取:理科類300-350元,文科類250-300元。
函授和夜大學所需實驗實習費根據不同學科和專業教學計畫的要求,理科類每生每學年在150元以內收取,文科類每生每學年在100元以內收取。
藝術專業學生參照理科類收費標準收取。
2.函授和夜大學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不同學科函授和夜大學的實際需要,而且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學生個人、學生所在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也要考慮到學校與函授站之間的距離遠近等因素。
3.從一九九0學年度開始,對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學學生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辦法收費。對一九九0學年度以前入學的學生仍執行原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凡師範院校專為培訓中國小師資招收的中國小教職工函授、夜大學班,其經費由學校主管部門予以解決。
4.函授和夜大學學生按規定標準交納的經常費和實驗實習費,凡經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批准報考入學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學生所在工作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最多負擔三分之二,學生個人至少負擔三分之一。
5.學生個人使用的教材(含書籍、講義和郵寄費)、參考資料、工具書、繪圖儀器、計算尺、聽診器等,由學生自理。
6.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解決,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7.收取的費用,由學校財務部門納入學校預算內統一管理,用於函授、夜大學教學和管理等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8.國務院各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和夜大學,收費標準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