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檔案
財稅〔2009〕30號
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關於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併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