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闍提”制度的形成:公元前6世紀,以瓦爾那制度為基礎的婆羅門教,遇到了佛教、耆那教的強力挑戰。統治印度的孔雀王朝國王阿育王大力宣揚“聖法”,對佛教的傳播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此後的貴霜帝國和南印一些小國的統治者也崇奉佛教。但是,無論是佛教還是耆那教,都沒有從根本上否認瓦爾那制度。占人口大多數的首陀羅和賤民仍然是受壓迫的。當瓦爾那制度有所鬆動時,另一種更嚴密的種姓體系——“闍提”制度建立起來了。闍提是從瓦爾那的基礎上產生的,闍提制度力圖將社會分工通過血緣、姻親等關係固定下來,一個家族世世代代必須從事同一種職業,不同職業集團之間的通婚是被禁止的。人們又把自己關進了闍提制度的囚籠里,受到更嚴厲的人身束縛和精神束縛。與瓦爾那相比,闍提擺脫了種族的理念,社會意義很強,所以它和印度的社會經濟狀況密不可分的,更有生命力。
闍提(卡斯特)制度.闍提制度的社會組織形態在其他古代國家也有,但是在印度表現得最為完備.闍提是一種排它性的社會集團,各有世襲的生業,固定不變,實行集團內婚,身分也世襲.闍提之間的排他性和隔閡性,有利於剝削階級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