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負責制定全區“雙擁”工作計畫,指導、協調鎮、街道、駐區部隊、基層企事業單位做好“雙擁”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報批手續;維護、管理革命烈士建築物,做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區“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導、協調鎮做好農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部隊無軍籍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負責區“雙退”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區養老福利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規範、動員、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負責區屬福利院及其他養老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各項服務措施的落實;指導鎮、街道做好城鄉居民救助幫困工作和其他人員的社會救濟工作。
(五)組織救災工作,及時掌握核實災情,做好救災款的申報、管理和發放,指導受災地區人民開展生產自救;做好支援外省市受災地區的募捐工作。
(六)負責對村(居)委工作的指導,做好村(居)委的換屆改選;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鎮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的培訓;組織村(居)委幹部的培訓;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示範活動。
(七)認真調查研究,向區政府提出調整行政區劃的建議;辦理本區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和鎮、街道、村(居)委設定報批手續;協助有關部門調解處理區內邊界糾紛;做好與鄰區的勘測定界工作。
(八)指導、督促鎮、街道制定並實施本地區社區服務發展規劃;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慈善募捐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九)依法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查處違法婚姻;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婚姻管理工作;做好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全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督促鎮、街道老齡工作的開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區老齡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社團、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加強對民間組織的規範化管理;依法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對非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打擊取締;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民間組織抓好黨建和自律管理;加強區域內 “網上社團”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行政複議有關工作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民政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職 務 | 姓 名 |
黨委書記、局長 | 俞言長 |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 錢志 |
副局長、區社團局局長 | 李保平 |
副局長 | 蔡秀蘭 |
副局長 | 劉國卿 |
區雙擁辦常務副主任 | 黃建新 |
內設機構
黨政辦公室
組織人保科
計畫財務科
優撫安置科
社會科
老齡工作科
基層政權建設科
婚姻管理科
辦事指南
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的審批
辦理項目
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的審批
辦理項目說明
辦理項目說明
一、 辦理機構
上海市民政局(優撫處)、區縣民政局(優撫科)
二、辦理地址、聯繫電話和時間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辦理時限
凡材料齊全,符合評定傷殘規定,且經檢評殘情達到規定等級要求後,30日內發證。
四、申辦對象資格
退出現役的軍人(含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參戰負傷致殘的民兵、民工,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負傷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指無工作單位的),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以及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且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
(一)因戰致殘
1、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
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殘的;
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
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致殘的
(二)因公致殘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致殘的;
2、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3、因醫療事故致殘的;
4、其他因公致殘的。
五、申辦手續
(一)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說明參加工作或入伍時間,負傷時所在單位、職務,致殘時間、地點、原因、部位,致殘時組織的處理意見,以及現在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出具證明材料,連同檔案材料(本人簡歷、檔案中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
六、辦理程式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隨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
(二)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寫出報告連同本人書面申請和申請人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旁證材料,以及申請人簡歷一併報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查。
(三)區、縣民政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鑑定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鑑定。並為申請人開具《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填寫《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
(四)經鑑定達到最低殘疾等級以上的,由區、縣民政部門在《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上填寫意見,連同本人申請、單位報告、《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送市民政局。
(五)經醫學鑑定符合傷殘(調整)等級,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審核批准,區、縣民政局發(換)證撫恤(非行政編制傷殘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七、辦理依據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第602號);
(二)《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三)《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11]218號);
(四)《上海市評殘工作管理辦法》(滬民優[1991]第1號);
(五)《關於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的通知》(滬民優發[2010]29號)。
八、行政救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地理位置
地址:七莘路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