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離婚協定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定。離婚協定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離婚協定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注意事項
離婚協定的注意事項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定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定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定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定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定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定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下面從幾個具體方面來探討如何簽訂離婚協定:
(1)離婚協定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定約定: “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定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定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定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定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定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定,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定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契約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定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定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定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定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定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最後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定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定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定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於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定中,將截止到離婚協定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定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定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定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定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係或戶頭借用關係,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定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定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定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定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於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 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定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定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定時,對於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定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10)關於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後,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裡。而根據離婚協定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定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最新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定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定中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註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契約中明確約定,並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定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願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後的三十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離婚協定書的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定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 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如果是通過協定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定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定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後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要求
民政局對協定書要求關於民政局離婚協定書的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民政局離婚協定書?
離婚協定是夫妻之間在協定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定。
離婚協定書是登記離婚(協定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會提供離婚協定書嗎?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定書的範本,但是離婚協定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定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並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定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定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定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定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定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定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定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定書,一份交給離婚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議書範文
離婚協定書範本(2013年最新版本)男方:某某,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女方:某某,女,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男方與女方於 年 月認識,於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婚後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定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 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 元,雙方各分一半,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 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方於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債務由 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定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定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定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八、協定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定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定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願離婚
自願離婚協定書(上海民政局官方版)立協定人:
男方:
女方:
男方 xxx與女方xxx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願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定:
一、雙方婚生女xxx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xx日前支付總計xxx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於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於上海市x路x弄x號 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願自籌xx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xx元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定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定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定人:
男方 (簽字)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協定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