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建設行業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設的政策、規章以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二)研究擬定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發展戰略,負責制定和安排年度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計畫,組織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重點項目建設,參與、指導、協調全縣的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工作;參與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參與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參與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編制,參與全縣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城市水源及其保護範圍規劃的審查,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全縣的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指導和督促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其他房改資金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指導。
(三)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的工程設計業、建築業(含建築裝飾裝修業)、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並對城建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負責城市規劃設計的管理工作及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等。
(四)根據相關檔案,組織實施並監督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市政等方面的法律、規章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負責城市綜合執法隊伍的建設及管理;根據城市管理的相關法規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察;對全縣市容環境衛生業務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對各鄉(鎮)的市容環境衛生業務工作實行指導、服務;根據委託履行其他行政執法監察職責,履行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制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產轉讓、租賃、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核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商品房市場準入的管理、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登記、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評估的指導管理;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監督工作。
(六)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管理;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核准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條件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租賃契約的登記備案;組織廉租住房管理政策實施;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受理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關接收手續;負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契約的登記備案;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縣屬房改單位職工的增量補貼歸集、管理和兌現工作;負責房屋的拆遷執法監督、協調指導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白蟻防治工作;負責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等。
(七)依法規範和監管工程勘查設計、裝飾裝修、建築、房地產開發市場;負責相關行業企業資質審定、從業規範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實施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依法對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執法監察;負責全縣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勞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話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責任。負責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的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的評審及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建築節能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基金徵收、返還和使用工作;負責審查本縣轄區內建築節能方案等。
(九)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管;負責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承擔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一)負責全縣城鎮建設檔案、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二)組織本部門業務培訓,指導鄉(鎮)業務工作。
(十三)承擔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保密、聯絡、會務、檔案、機要、信訪、公產、宣傳、普法、督查等工作;負責目標管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禁毒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綜合協調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建設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系統;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的推進和區域網路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局政務網站的建設、維護、信息發布和信息更新工作;負責對外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統計、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行業技術工人培訓、技術等級考評工作;負責局系統職業培訓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上崗資格考試、申報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使用,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城建資金的籌集和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管理,負責對本系統執行財政法規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建項目和系統內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負責機關財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和財政劃撥及社會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一科
管理範圍為縣城規劃區。負責草擬縣城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方案;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總體規劃和年度需求計畫;負責縣城住宅建設與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整頓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開發單位經營活動及年度開發計畫執行情況;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建設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執行房地產銷售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地產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房屋徵收與補償代辦單位的資質審核工作;負責縣城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和銷售、政府回購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準入、退出條件;承擔縣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業績考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的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運行態勢的分析與研究;負責對建設項目和有關單位執行建設程式及招投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建築活動中違反和規避招標、轉包及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負責初審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前期協調及審查。組織實施縣城建設的政策、法規;擬訂縣城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編制縣城建設項目庫,制定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計畫;指導和管理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建築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全縣建築節能、建築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政策監督實施;組織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實施;負責貫徹實施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負責縣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二科
管理範圍為縣城以外其他鄉(鎮)規劃區。負責各鄉(鎮)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草擬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方案;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總體規劃和年度需求計畫;負責住宅建設與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整頓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開發單位經營活動及年度開發計畫執行情況;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改造和棚戶區建設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執行房地產銷售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地產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房屋徵收與補償代辦單位的資質審核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和銷售、政府回購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準入、退出條件;承擔縣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業績考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的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運行態勢的分析與研究;負責對建設項目和有關單位執行建設程式及招投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建築活動中違反和規避招標、轉包及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負責初審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負責建設項目前期協調及審查。組織實施城鎮建設的政策、法規;擬訂鄉(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編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庫,制定年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計畫;指導和管理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建築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建築節能、建築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政策監督實施;組織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實施;負責貫徹實施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作。
(四)城鄉規劃管理科
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方針、政策;負責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規劃的審批工作;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及各類規劃公示、公布等工作;參與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工作;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可,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規劃審查、審批,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負責管理全縣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成果,加強對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單位的監督,依法查處違反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全縣歷史風貌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優秀歷史建築和縣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的規划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有關規劃法制建設及行政訴訟應訴、信訪應訪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展示、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鄉(鎮)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監督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信息系統、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及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風景名勝區執法檢查、資源調查評價;承辦風景名勝區的申報、設立工作和規劃審查;承辦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的建設選址和特許經營審查事項;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負責對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綜合協調各類管線的建設計畫,統籌安排,同步建設;指導地下管線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並實現動態管理。
(五)開陽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受理審批工作,經審查符合要求準予拆遷的,由我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申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工作;對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進行審核工作,經審查符合要求準予拆遷的,由拆遷辦向拆遷人出具《準予房屋拆遷通知書》;拆遷人委託拆遷的,對其與被委託拆遷單位訂立的《房屋拆遷委託契約》進行備案工作;對拆遷人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的審批工作;檢查指導房屋拆遷活動;對全縣房屋拆遷的有關數據及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工作;處罰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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