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稅務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是稅務登記的一種。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新開業的納稅人,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的登記管理。它是稅務機關掌握新辟稅源,組織徵收的必要前提。開業稅務登記適用於一切新開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開業稅務登記的主要內容有: 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有關事項。

登記所需資料

企業:企業在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要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供如下有關證件、資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3)、有關機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的原件及複印件;

(4)、有關契約、章程或協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7)、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8)、銀行帳號證明;

(9)、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10)、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還應包括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資料;

(11)、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個體:個體工商戶在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要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供如下有關證件、資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4)、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5)、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登記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所屬的跨地區的非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除由總機構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以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程式及內容

1.填寫稅務登記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住所、經營地點; 經濟性質; 企業形式、核算方式; 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其他有關事項。  此外,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財務負責人。這樣規定便於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的經濟往來進行稅務管理。

除填寫稅務登記表外,實務中,稅務機關還要求納稅人填寫稅種登記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還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2.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表的同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營業執照; 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 銀行賬號證明; 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3.審核發證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給予答覆。

4.建立納稅人登記資料檔案  所有的登記工作完畢後,稅務登記部門應將納稅人填報的各種表格以及提供的有關資料及證件複印件建成納稅人登記資料檔案,並製成納稅人分戶電子檔案,為以後的稅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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