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開封市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經2011年開封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同意,2011年8月30日開封市人民政府以汴政2011 76號印發。該《管理規定》共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管理規定》施行後,《開封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汴政〔2004〕55號)同時廢止。

開封市人民政府通知

開封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開封市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通知
汴政[ 2011 ] 7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開封市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開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開封市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水平,根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商務部公安部、原建設部、交通部《關於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和商務部、公安部、原建設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生產、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運輸設備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砂漿拌合物。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政府工作目標編制本地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徵收、管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協調解決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公安、環保、交通、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城市城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建設工程等,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城鄉居民自建房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築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八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程式和條件:
(一)籌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
1.設立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意見;
4.其它相關材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應作出是否核准設立的決定。
(二)經核准設立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試生產時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綜合驗收、備案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申請後應當按規定時間進行綜合驗收,對符合條件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規定程式辦理專業資質,並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
對符合綜合驗收備案條件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限期整改。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建設(開發)或施工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前,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並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書面契約。未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簽訂書面契約的,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因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按規定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未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准並備案的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 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使用質量實施全過程監督。未納入監督或未完全納入監督範圍內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用於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輛納入城市建設工程特種車輛範圍,加強管理,依法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開發)或施工單位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噸砂漿2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噸砂漿2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條 阻礙、干擾城市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屬各縣具體實施時間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開封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汴政〔2004〕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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