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民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全縣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縣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全縣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國家有關軍隊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安置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縣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