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縣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職責調整
(一)增加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工作職責。(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
(三)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定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年度計畫,報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起草、審查、修改縣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二)擬定自治法規的計畫草案,承辦自治法規(草案)的起草、審查、修改、報批工作。
(三)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解釋、清理和編纂工作;辦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自治縣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四)指導自治縣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審查、確認、公告工作,對自治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各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具體工作。
(五)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執法公示制、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追究制,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六)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承辦以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自治縣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工作。
(七)負責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務工作,辦理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論證;參與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起草、審查和修改工作,辦理涉及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指導、協調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八)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開展政府法制工作經驗交流,做好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
(九)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一)行政規範管理股
負責辦公室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會務、財務、接待、電子政務、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擬定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年度計畫,起草、審查、修改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自治法規的計畫草案,承辦自治法規(草案)的起草、審查、修改、報批工作;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解釋和清理工作;辦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二)行政執法監督股
指導行政執法主體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協調處理行政執法爭議,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辦理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各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工作;承辦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審查確認和登記公告工作,辦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培訓考試、審查登記、證件頒發和註銷工作。
(三)行政複議股
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指導、協調全縣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工作;受縣長委託,承辦以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和以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以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