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全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及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加強公安機關統一指揮、協調和依法處置緊急事態職責。
(四)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犯罪、有組織犯罪和信息網路違法犯罪職責。
(五)加強公安工作研究、審計和警務保障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公安隊伍能力建設的職責。
(七)加強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職責。
(八)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四)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五)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重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
(六)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縣出入境管理及外國人在縣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
(九)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負責到我縣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十二)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十四)領導全縣公安消防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五)擬定公安科技信息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公安科技信息建設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六)擬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措施,指導、監督全縣各地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
(十七)組織、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在我縣的鐵道、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九)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1個內設機構:(一)指揮中心(副科級),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負責機要、通信、檔案等工作。
(二)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副科級)
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三)刑事偵查大隊(副科級),下設技術中隊(掛刑事科學技術室牌子)、龍舟坪中隊、大案中隊
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派出所偵查破案等工作。
(四)交通警察大隊(副科級),下設辦公室、車管所、秩序中隊、事故中隊、龍舟坪中隊、磨市中隊、高家堰中隊、賀家坪中隊、榔水中隊,資丘中隊、大堰中隊、都鎮灣中隊、鴨子口中隊、火燒坪中隊、漁峽口中隊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五)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牌子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指導派出所工作。
(六)禁毒大隊(副科級),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涉毒案件偵查工作;負責禁毒宣傳教育,預防毒品違法犯罪工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七)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網路中心有害信息和利用網路違法犯罪案件,負責本轄區公共信息網路和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安全監察工作。
(八)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大隊(副科級),下設商貿金融案件中隊、涉稅案件中隊
負責全縣經濟領域的各種犯罪案件偵查工作;負責各類經濟案件的情報信息及特情的建立管理等工作。機構級別為副科級。
(九)法制室
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十)政工室(副科級),掛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文化、作風建設及民警日常教育訓練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編制、人事、勞資、警銜及離退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群團、督察工作及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縣公安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6名。其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3名。其他事項
(一)派出機構設定全縣設定公安派出機構13個,其中:派出所12個(11個行政鄉鎮派出所、隔河岩派出所)。治安檢查站1個(高家堰治安檢查站)。
派出所主要職責:負責轄區的戶口、社會治安管理和基層治保組織建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發現、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預防治安災害事故,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高家堰治安檢查站主要職責:負責查緝堵截重大罪犯,嚴重暴力犯罪和公安機關通緝通報的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預防打擊車匪路霸;檢查非法運輸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毒品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治安檢查項目;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
(二)監管場所設定
1、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看守所
負責對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管理任務;負責對在押人員的教育管理,掌握獄情動態,配合獄偵工作;負責對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拘留所
負責對送所執行被治安拘留人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