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現在我國物流體系已經基本完善,各種運送方式都有健全的交接體系,一般不需要押運員,近來大量出現以高收入,入門低的“長途押運員”為誘餌的詐欺案件,提醒廣大求職者擦亮眼睛。現主要為北京居多!
押運員職責: 第35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枝而制定的,共18條。
條例所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全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條例對從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條件、審查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攜帶使用槍枝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遇到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枝。
對於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擅自改動槍枝、更換槍枝零部件;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枝或者將槍枝交給他人,對槍枝失去控制等行為,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出現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枝;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枝、彈藥管理制度,造成槍枝、彈藥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枝的;不上繳報廢槍枝等情形時,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條例規定使用槍枝,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條例還對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檢查、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枝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全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枝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枝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枝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第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枝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枝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枝;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枝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枝: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枝彈藥受到搶奪、搶劫的。
第七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枝;但是,不使用槍枝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枝: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枝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枝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枝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枝彈藥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枝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准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枝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枝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柜,將配備的槍枝、彈藥集中統一保管。槍枝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枝、彈藥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二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枝、彈藥,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枝、彈藥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枝、彈藥,嚴禁攜帶槍枝、彈藥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枝、彈藥。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範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枝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枝、更換槍枝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枝或者將槍枝交給他人,對槍枝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枝或者在槍枝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或者丟失槍枝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枝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枝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枝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枝的;
(三)使用槍枝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枝、彈藥管理制度,造成槍枝、彈藥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枝、彈藥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枝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枝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第十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枝,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枝,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範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準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牴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申請押運業務七大注意事項:
一、需武裝押運的物品必須是合法的現金、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枝等。
二、每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押運業務,保險價值的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
三、廣州市穗保全全押運公司保險期間:從用車客戶攜帶押運的物品上車後起,至目的地下車後止。在此期間內押運物品被劫、搶奪的滅失風險由廣州市穗保全全押運公司負責。如有人傷亡,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人員的善後工作。
四、如押運目的地屬城中村或內街,廣州市穗保全全押運公司押運車只是到達車輛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為止,餘下需步行路段廣州市穗保全全押運公司原則上只提供短距離步行護送服務。
五、用車客戶在押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運鈔車的押運安全規範(如關閉手機,不得擅自打開車門,乘坐後排中間位等),並服從押運車長的監督管理。
六、用車客戶負責押運途中所產生的停車費及路橋通行費。
七、廣州市穗保全全押運公司等待時間不超過15分鐘,每超過5分鐘加收10%的押運費。
事例
(轉載百度知道中一位工友的遭遇) 我是一名外地的打工仔!最近找了份長途押運的工作,到最後發現不光自己被騙了,好多人都被騙了,這是一個專門利用高薪工資收取押金的詐欺團伙!懇請7日欄目組能幫助我們,更希望的是以後更多的打工仔不要再上當,下面我簡單的說說基本情況!
來台北時間不長,沒啥技能。一天無意中看到個小廣告,上面寫著招聘長途押運工資4500-5000,當時很激動抱著試試得態度播打了手機,很客氣的告訴了我地址在德茂莊牌子上打著7889號倉庫的地方,找到後簡單說了下情況,填張表,讓我們帶點錢和衣服第二天9點到跟車走。好像很關心我們似的。結果第二天到了後,說要收取300元的生活費,在工作後的第二個月返還。找工作不容易工資這么高,300就300吧,在花言巧語下交了300。交完錢後,又讓我們填寫了份培訓協定書按了手印,拿走了我們的身份證,押運需要押運證得培訓15天辦理證件,並且和我們說是帶薪培訓。到最後說白了就是在一個叫金武的保全公司幹了15天保全,天天為石景山現代材料公司看門,這就是所謂的半軍事化培訓。這15天期間才發現這個保全隊里14個人1個隊長3個班長,其他隊員都是應聘長途押運的都交了錢50-300元不等。在我們到了的第3天有3位同志滿15天要去公司了,我們都感覺上了當,相互留了電話,2天后我們通了電話,根本就不是什麼物流,就是在一個很破的地方乾裝卸工,這裡面都是以前應聘長途押運的,因為沒錢又呆了15天盼望著能給點錢。走的走了,沒錢的就呆下了。後來我們去面試的地方找他們,威脅到不到15天1分錢沒有,違約得交錢每天10元餐費10元的住宿費。後來安慰我們說和其他公司不一樣都是正規的物流公司(對了我們應聘的叫順通物流),15天培訓期滿直接跟車走,上3險簽勞動契約。抱著僥倖的心理我們就這樣回去了。漫長的15天過去了我們到金武保全公司要回了身份證,給我們開了張條讓我們去找物流公司,再次來到所謂的順通物流招聘點,同樣給了我們張條,寫了一個人的電話,地址,我當時特意問了是順通物流公司嗎?當時面試的幾個女同志很肯定的說是!!坐車將近2小時到了新居里,撥通紙條上的范經理電話,把我們帶到一個市場後面,特別破的地方油漆寫的“神州裝卸隊“,就一個破屋子什麼都沒有,人和車我們都沒看到,和我們談了半天,要上車得實習半個月,就是裝卸半個月車,才能簽契約。並且工資2800,上車後有補助,加起來差不多5000,前後的差距也太大了。工資,正規物流公司高薪都沒了。我們回去找所謂的正規順通物流,回去後,說我們弄錯地方了吧,開始和我們玩語言遊戲。最後我們說不幹了,培訓期間的錢也不要了,把我們交的300元給我們。可惡的是說我們違約了,不給。是自己不幹了。吵了半天說給也行,看我們可憐給一半的錢150。前前後後1分錢沒有,白白為保全公司幹了15天。還是我們違約在先,交了的300元生活費也只能給一半。
在這短短的15天裡。陸陸續續有人到我們所謂培訓的地方,結識11人都是長途押運,相互了解有好多人,其他人在其他地方培訓。很明顯就是靠高薪工作收取押金,為金武保全公司免費幹活,到最後貨場 實習那半個月我們沒去不知道能不能給錢,這樣的正規物流騙了多少人。希望能得到7日欄目的幫助取締這樣的詐欺團伙。我們是農民不懂法,沒錢,沒人肯幫我們,也沒時間去要那300元,雖說被騙得錢不多可是受騙的人很多。和諧的社會這樣的物流,保全公司,和諧在哪裡? 懇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