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2年8月26日2時31分許,內蒙古包頭市駕駛人陳強駕駛蒙AK1475號宇通牌臥鋪大客車,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84公里加95公里處,遇河南省(焦作)孟州市駕駛人閃文全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汽車列車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且低速行駛(時速21公里,明顯低於高速公路最低車速每小時60公里的要求),大客車與汽車列車發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掛車內甲醇泄露並起火,造成大客車內36人當場死亡(含駕駛人),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
原因調查
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聘請了有關專家,並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經調查認定,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司機疲勞駕駛。臥鋪大客車駕駛人陳強遇重型半掛貨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本應能夠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因疲勞駕駛而未採取安全措施,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主要原因。另外,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閃文全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低速行駛,其違法行為也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次要原因。事故的間接原因為各監管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孟州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檢查不到位。陝西省延安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調查報告
2012年8月26日2時31分許,包茂高速公路陝西省延安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馬凱、孟建柱等領導同志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按照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總工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陝西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國務院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聘請了有關專家,並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陳強,臥鋪大客車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歲,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2008年10月29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資格,準駕車型代號為A1,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高金良,臥鋪大客車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歲,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2003年10月15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資格,準駕車型代號為A1、A2,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閃文全,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男,52歲,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在部隊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1985年5月4日換為地方駕駛證,準駕車型代號為A2,於2011年6月1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張軍,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男,43歲,河南省焦作市人。1990年8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取駕駛證,準駕車型代號為A2、D,於2011年5月26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經調查,沒有發現上述駕駛人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的跡象。其中:陳強、高金良、閃文全的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張軍的從業資格證件齊全,但張軍因連續兩年以上未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處於註銷可恢復狀態,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至事故發生時,陳強連續駕駛時間達4小時22分,屬疲勞駕駛。
(二)事故車輛情況。
臥鋪大客車號牌為蒙AK1475,廠牌型號為宇通牌ZK6127HW型,核載39人,發生事故時實載39人。2010年3月12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為省際班車客運,班車類別為直達,無停靠站點,途經路線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頭段、包茂高速包頭至西安段。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速度為77.2公里/小時。
重型半掛貨車由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罐式半掛車組成。其中:重型半掛牽引車號牌為豫HD6962,廠牌型號為解放牌CA4258P2K2T1EA81,準牽引總質量40噸;罐式半掛車號牌為豫H213A,廠牌型號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備質量6.5噸,實際整備質量9.9噸,超出核定整備質量3.4噸;核定載貨33.5噸,實際裝載35.22噸甲醇,超載1.72噸。半掛牽引車、罐式半掛車於2011年4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2011年4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為危險貨物運輸(3類)。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速度為21.0公里/小時。
經調查,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運營資質、保險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車輛制動性能無異常。其中:臥鋪大客車運營線路符合規定;臥鋪大客車和重型半掛牽引車符合出廠時的國家標準要求,但罐式半掛車出廠時實際整備質量與《公告》相關參數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於包茂高速公路陝西省延安市境內484公里95米處,南北走向,雙向四車道,設計時速80公里/小時。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包頭(北)至西安(南)方向一側,兩條行車道寬均為3.75米,縱斷面坡度為0.35%,平面上位於兩個不設超高的反向圓曲線間直線連線處,前後圓曲線半徑分別為2600米和2500米,視線良好。
事故發生路段右側為安塞服務區,高速公路主路與服務區出口、入口連線形成的三角區均施劃了車行道分界線、邊緣線和導流線。服務區下行(南側)駛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車道寬5.25米、長219.38米,高速公路路側提前設定了車輛合流指示標誌。服務區上行(北側)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處,分別設定了服務區2公里、服務區1公里和服務區出口三級指示標誌。
經核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情況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範。事故發生時天氣晴間多雲,能見度較好。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創建於1950年,1997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企業改制,現為民營股份制運輸企業,具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一級運營資質,共有車輛402輛。其中,蒙AK1475臥鋪大客車的日常管理由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設的客運三分公司負責,按照公司租賃線路、車主出資購車的模式經營。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股份制運輸企業,隸屬於孟州市交通運輸局。該公司具有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2類2項、2類3項、3類、4類3項、8類)運營資質,現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394輛。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掛貨車由該公司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雙方約定車輛登記在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共同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2年8月25日16時55分,蒙AK1475臥鋪大客車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長途汽車站出發前往陝西省西安市,出站時車輛實載38人。19時,車輛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薩拉齊出口匝道處搭乘一名乘客,車輛乘務員也在此處下車。22時50分,該車在包茂高速與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橋處,搭載另外一名轉乘乘客,此時臥鋪大客車實載39人,期間車輛由陳強、高金良輪換駕駛。8月25日19時3分,豫HD6962重型半掛貨車在兗州礦業陝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裝載35.22噸甲醇後,前往陝西省韓城市昌順化工廠,期間車輛由閃文全、張軍輪換駕駛。
8月26日2時15分,重型半掛貨車進入安塞服務區停車休息並更換駕駛員。2時29分,閃文全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從安塞服務區出發,違法越過出口匝道導流線駛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車道。此時,臥鋪大客車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車道行駛至安塞服務區路段。2時31分許,臥鋪大客車在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碰撞致使臥鋪大客車前部與重型半掛貨車罐體尾部鉸合,大客車右側縱梁撞擊罐體後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豎向球閥外殼破碎,導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臥鋪大客車電氣線路絕緣破損發生短路,產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氣和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掛貨車後部和臥鋪大客車,並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車內36人死亡、3人受傷,大客車報廢,重型半掛貨車、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損,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陝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延安市、安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施救,衛生部門調集專家及醫護人員全力救治傷員。接報後,陝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陝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帶領安全監管、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應急施救工作。隨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及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於當日下午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做好前期處置和善後處理等工作。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人民政府接報後,立即組織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和相關地市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做好事故善後賠付和調查工作。
8月26日17時45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發路段恢復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1.臥鋪大客車駕駛人陳強遇重型半掛貨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本應能夠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因疲勞駕駛而未採取安全措施,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閃文全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低速行駛,其違法行為也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認真督促事故大客車在凌晨2點至5點期間停車休息;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對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夜間疲勞駕駛的問題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未糾正事故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未認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動態監控工作,對事故重型半掛貨車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
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及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
(2)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孟州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檢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5.陝西省延安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陝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的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郭永正,臥鋪大客車車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2.史雲峰,臥鋪大客車車主、乘務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3.閃文全,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訴。
4.張軍,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訴。
5.李海濱,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三分公司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6.田瑞玲,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三分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7.王瑞霞,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GPS監控值班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8.陳蓮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GPS監控值班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9.高小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0.史全偉,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客運和安全技術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均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彭紹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委員。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認真貫徹執行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解決好公司GPS監控系統無法對逾時駕駛問題實現自動報警和實時監控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李作強,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貨科科長。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不力,未糾正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對事故車輛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席育才,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長(主持工作)。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支部委員,分管危貨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事故車輛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錢兆華,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支部委員,分管安全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趙東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支部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王懷青,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駐呼運站管理所所長。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劉惠,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副局長兼駐南站管理所所長,分管駐呼運站管理所。指導督促駐呼運站管理所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劉凱,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局長。組織開展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蘭永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長途客運分局。組織開展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長途客運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張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交通運輸管理局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王威亮,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田修洞,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維修科科長,負責危貨運輸企業監管工作。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鄧秋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黨支部副書記,分管維修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分管科室及有關人員履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職責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劉海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黨支部副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宋銘興,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下屬運輸企業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馬復興,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郭新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組副書記。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下屬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王保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分管孟州市交通運輸局。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岳勁濤,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長。指導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未認真督促解決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劉瑞祿,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貨運管理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分管科室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鄭保山,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黨支部副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3.楊戰國,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4.王治軍,中共黨員,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安塞中隊中隊長。作為2012年8月26日凌晨當班值班領導,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齊曉飛,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城大隊副大隊長。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程鴻,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孟州市客貨運機動車及駕駛人源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分管駕駛證管理工作。開展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宣傳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河南省相關部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議:(一)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真宣傳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安委辦〔2011〕50號)。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並落實本地區實施《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有關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見和辦法,明確細化責任分工方案,確保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實處。要切實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等機構牽頭協調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聯動、數據共享、聯合執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進一步加強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措施,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要加大對現有長途客運車輛的清理整頓,對於不符合安全標準、技術等級不達標的,要堅決停運並徹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制度,充分利用車輛動態監控手段加大對車輛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絕駕駛人疲勞駕駛。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認真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和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條件下的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充分利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駛、隨意停靠。要對全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禁止任何形式的掛靠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用於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式車輛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要積極聯繫生產企業進行改造。要建立駕駛人駕駛資質、從業資質、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聯動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的動態監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陝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路面秩序管控,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對7座以上客車、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實行“六必查”,堅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嚴防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監管力度,針對高速公路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專項研判,提前最佳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處設立臨時執勤點,加強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邏,嚴查嚴糾違法占道、疲勞駕駛、超速超載、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意見》有關客運車輛夜間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學調整勤務,改進執勤執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設施,並督促指導運輸企業相應調整動態監控系統設定的行駛速度預警指標,確保夜間客運車輛按規定運行。
(五)著力提升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教育管理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要高度重視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採用案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關要求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並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還應當針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強化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應急演練,確保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要督促運輸企業建立駕駛員檔案,定期進行考核,及時了解掌握駕駛員狀況,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駕駛機動車輛。
(六)儘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國家有關部門要適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完善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後下部防護裝置的強度,最佳化車輛罐體閥門等裝置的連線方式,提升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被動安全性。要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術標準體系,結合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出口加減速車道長度、導流區物理隔離設施設定標準等內容進行適當修訂和細化。要借鑑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運輸相關管理措施,研究進一步加強易燃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綜合措施。要進一步完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機制,儘快出台動態監管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管理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指導和管理。
事故處理
國家安監總局於2013年4月12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將事故認定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報告介紹了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原因,並公布了對包括肇事車主、運營公司負責人、相關路段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內的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共有26人受黨紀政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