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豐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簡本簡介

長豐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的組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內設六個部門,辦公室、土地利用規劃科、建設用地管理科、地籍測繪管理科、地質礦產管理科、法規監察科,直屬全縣15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和長豐縣國土資源局雙鳳分局、長豐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長豐縣土地收儲交易中心、長豐縣土地有償使用辦公室、長豐縣地價評估所、長豐縣土地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

根據長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長編字〔2010〕第30號檔案確定長豐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發展戰略和縣政府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研究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治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鄉鎮、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報請國家或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縣本級投資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報國家和省審批的農用地專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服裝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開展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制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標準,實施土地供應管理和監督;組織評測全縣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實施土地價格管理;實施中介機構評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備案登記;實施城鄉土地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地勘項目立項審查;負責地質勘查成果保護,統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組織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監督治理礦山生態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以及地下水動態監測的評價和預報;參與建設項目前期地質環境論證;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承擔城市、農業旅遊地質的勘察與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利用管理的責任。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年檢;負責採礦權轉讓、報批;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徵收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培育並規範礦業權市場。
十二負責基礎測繪、大地測繪和地籍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社會化服務;負責大地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及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負責大地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縣大地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示。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擔縣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縣節約集約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綜合改革試點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合肥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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