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一)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和計畫的擬訂、審核、調整、評估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審批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組織編制並負責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主體功能區規劃。 (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牽頭推進綜合性改革試點;負責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擬訂並指導和組織實施投融資、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有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制度創新的政策措施建議;參與擬訂有關社會、民生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組織起草、審核綜合性改革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負責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審核上報;負責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和用匯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上報;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對外資轉讓項目的核准和外資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核。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和計畫的擬訂、審核、調整、評估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審批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組織編制並負責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綜合分析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對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和措施;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提出全縣運用財稅、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牽頭推進綜合性改革試點;負責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擬訂並指導和組織實施投融資、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有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制度創新的政策措施建議;參與擬訂有關社會、民生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組織起草、審核綜合性改革政策。
(四)研究提出全縣產業發展戰略,擬訂全縣重大基礎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全縣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指導和協調服務業發展;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培育服務業優強企業,定期分析服務業運行情況;審批、核准和審核上報服務業建設項目,指導全縣市場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和總體布局;指導和督促縣經信委、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做好生產性服務業工作;負責重要經濟資源的調控和儲備管理;組織編制全縣產業空間布局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推動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實施;核准、備案、審核上報工業、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編制並綜合平衡各類園區(開發區)、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提出農村、農業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審批、核准、備案、審核上報農業、農村現代化示範工程、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基地和林業、水利等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全縣農業區劃和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編制並參與實施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綜合管理全縣固定資產投資,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儲備、計畫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工作;提出縣財政性建設資金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協調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投向;負責重大項目及縣級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上報;參與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牽頭建立空間布局規劃、資源許可利用、行業準入標準等;根據分工承擔使用國內、國外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手續的申報及政策協調;牽頭央企對接工作。
(六)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工程諮詢業的管理;組織開展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及縣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編制綜合交通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種運輸方式;提出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重大能源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上報。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負責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審核上報;負責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和用匯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上報;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對外資轉讓項目的核准和外資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核。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貫徹實施上級價格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調整方案;負責市場價格的監測、監審和價格總水平運行趨勢的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異常波動緊急預案;指導、協調和監督縣有關部門的價格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範圍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擬訂、調整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受省、市有關部門委託制定、調整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和收費驗審制度。
(十)組織實施全縣價格、收費監督檢查,依法對各類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全縣價格公共服務,開展價格誠信建設;受理價格投訴、舉報;指導社會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活動;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指導市場組織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度。
(十一)負責全縣工農業產品、公用事業的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及收費項目成本的調查分析;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涉案物品價格鑑證,組織全縣涉案標的物價格評估、價格鑑證、認證、諮詢和仲裁,以及公物拍賣的底價認證和財物拍賣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社會發展年度評估和形勢分析;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民政等社會事業和國防建設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各類社會發展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上報;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協調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四)協調全縣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提出並組織實施合作交流工作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推進接軌上海、山海協作的政策措施,參與西部大開發等區域合作交流;會同有關部門銜接、協調與外縣政府間的合作交流事項;指導、協調和服務於各類經濟合作組織,推進經濟合作交流;負責全縣對口支援,研究對口支援重大事項,組織編制對口支援總體規劃和項目專項規劃、資金籌措方案,以及項目實施計畫、資金安排計畫等事項;負責縣政府駐外辦事(聯絡)處的管理。
(十五)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負責建立全縣金融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對各金融機構的管理和服務;研究地方金融機構的改制與重組,負責對地方金融資產的處置;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的綜合管理;負責組織申報企業債券發行,監督管理企業發債資金使用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取締、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指導、推動和協調全縣企業的上市工作,負責指導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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