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1、將原區建設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區建設局。
2、將原區房屋產權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區建設局。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區城鄉建設事業的規章草案;研究擬定全區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近期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參與全區重大建設項目決策前的調查、研究與論證工作;負責區域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統計、協調、考核、指導和服務;負責授權範圍內新建工程項目的審批;負責授權範圍內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備案。
3、負責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負責指導、監管建設工程招投標和有形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投標代理等行業的市場監管及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造價定額和契約備案。
4、承擔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區管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負責全區授權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5、承擔全區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更新和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建設科技成果管理,推進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作;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和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6、負責全區房產市場的管理工作。管理和規範房產市場行為;負責授權的房屋產權、產籍和房屋交易管理;負責轄區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以及區內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登記備案、設立的監督管理。
7、負責全區房屋安全管理。負責全區房屋的安全鑑定和安全檢查,對危舊房屋的治理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8、歸口管理轄區內城市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
9、負責全區物業市場的管理。加強物業管理監管工作,及時調處糾紛工作;協助做好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用房的移交;協助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工作。
10、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執法。
11、協調、指導街(鄉、園、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12、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綜合管理科(加掛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工程管理科、房屋產權管理科、物業管理科(加掛區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牌子)。
人員編制
區建設局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
其他事項
1、區建設行業管理處為區建設局直屬的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
2、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為區建設局直屬的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1名。
3、區建設執法隊更名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監察大隊為區建設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