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物流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長沙市物流行業協會是由長沙市商務局倡議發起並主管,長沙市民政局於2010年6月11日以“長民社團【2010】45號文”正式批准成立的一家物流行業綜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各種經濟成分的物流和商貿企業、相關大專院校和專家學者組成。目前擁有團體會員50餘家,且全市物流各專業領域的龍頭企業及有較大規模和影響力的企業均已加入協會。
長沙市物流行業協會秉承“服務於政府、服務於企業”的宗旨。在市商務局的指導下,遵照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推動實施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為己任,以促進全市現代物流產業科學發展和搞活商貿流通為目標,踐行“兩個服務”宗旨,強化服務能力,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政府、企業間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及企業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

協會章程

長沙市物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長沙市物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協會由長沙市從事物流行業的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長沙市的經濟發展服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推動長沙物流業的發展,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完成政府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沙市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長沙市民政局。協會接受以上兩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團的住所:長沙市嶽麓區杜鵑路199號陽光星城3-5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六)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物流產業與生產資料流通行業的隊伍素質。
(七)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八)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主管、主辦相關行業報刊、網站與數字媒體、年鑑、資料和出版物。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物流與生產資料流通領域內以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四)本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匾。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同時收回會員證、牌匾。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經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行業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會長負責協會工作
(二)分管協會的經營工作
(三)分管協會的市場調查工作
(四)分管協會的物流信息、人才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單位捐贈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5月 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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