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必須按政策規定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第七條已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名單,由企業主管部門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第八條已關閉破產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7〕37號)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8〕19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長沙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退養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問題,根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7〕1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範圍和對象是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因企業困難未參加的職工。具體包括:一是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經依法關閉破產,因變現資金不足,未能按規定提留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國有企業退休、退養人員;二是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退休、退養人員;三是長期虧損且無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但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四是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困難企業(以下簡稱集體困難企業)職工;五是已經納入特困企業職工醫療救助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已經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和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統一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逐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共繳納10年;二是對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費率在企業關閉破產時一次性繳足10年;三是對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在職職工,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須逐年申報確認,經審核不再屬於困難企業的,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統籌地區規定標準繳納。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必須按政策規定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單建住院統籌,不建個人賬戶,享受本統籌地區規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及大病醫療互助保險待遇。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渠道分以下五種情況:一是已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參保資金,中央、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全額安排;市屬企業由市醫保基金按1%費率承擔,省財政按1%、市財政按2%費率補助;區、縣(市)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除省財政補助1%外,區、縣(市)醫保基金按1%費率承擔,所屬區、縣(市)財政按2%費率補助;二是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市和區、縣(市)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參保資金,從企業資產變現或清算資金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解決;三是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資金,由企業自行繳納,企業無力解決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和國資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同級財政借款,待企業效益好轉時由企業歸還。企業確實無力還款的,在企業關閉破產或改制重組時從企業資產變現或清算資金中扣還;四是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參保資金,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自籌解決;五是大病互助費用按照統籌地區標準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七條 已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名單,由企業主管部門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並填寫困難程度界定表,附企業職工花名冊(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和連續兩年的財務運行情況報表。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資部門進行核實,並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定。財政部門根據年初核實的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及時將補助資金足額撥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 已關閉破產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7〕37號)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屬特困企業職工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4〕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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