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文 號:長政發[1999]48號
發布日期:1999-9-28
執行日期:1999-9-28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人民政府同意《長沙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長沙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勞動預備制度,是國家為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培養勞動後備軍,促進青年勞動者就業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項新型培訓就業制度。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60號檔案批轉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委《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決定從1999年起,在全國城鎮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為了加快這一全新的培訓就業制度在我市實施,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範圍與對象
(一)從1999年起,在全市城鎮普遍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即所有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都必須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
(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主要對象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統稱勞動預備制人員)。城鎮失業人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中,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也可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準備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新生勞動力,也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二、大力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與教育
(一)實行定點培訓。充分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有計畫、有組織地承擔勞動預備制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任務。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將定期對各類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師資水平等進行綜合考核與評估,在此基礎上,由勞動行政部門從技工學校、職業學校、高職院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興辦的培訓機構中,確定一批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點。經評估認定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教育任務。
勞動預備制人員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按照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結合自身實際設定培訓專業(工種),制定培訓計畫。培訓課程和教材必須按照產教結合的原則,突出職業教育特色,增強專業適應性。
(二)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主要內容與方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主要內容必須包括:職業技能訓練、專業理論學習以及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在突出實習操作訓練的同時,各定點培訓機構還必須對勞動預備制人員進行職業道德、職業指導和法律知識教育。
各類定點培訓機構必須組織勞動預備制人員進行生產實習,亦可組織開展勤工儉學,或參加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
對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可以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的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以全日制為主。
(三)勞動預備制培訓期限。對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可根據學員文化基礎和所選專業確定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期限為1年;參加初級技能培訓,期限為2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期限為3年。高中畢業生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期限為6個月;參加初級技能培訓,期限為6個月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期限為1年半至2年;參加高級技能培訓或進入高職院校學習,期限為3年。特殊職業人員的培訓期限,根據行業和企業的要求,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可適當延長或縮減。
三、嚴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所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必須在定點培訓機構統一組織下,申報參加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舉辦的職業技能鑑定。從事一般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特殊行業,在取得職業培訓學校畢業證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同時,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二)對培訓期滿的勞動預備制人員,屬非技術性工種的,由培訓機構按照崗位標準規範進行專業理論和操作技能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核發《職業技能培訓證書》。
屬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及技術性工種的,由培訓機構組織,向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申報,參加相應等級職業技能鑑定,鑑定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對經過特種作業專門培訓的人員,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的政策措施
(一)嚴格實行就業準入控制。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或學習期滿,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就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應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其中從事國家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對未經過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或雖經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但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職業介紹機構不得介紹就業,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用。對違反規定介紹、招收、錄用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其改正,並按每辦理1人處以300元罰款。要求用人單位對未經培訓學習的人員參加相應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限期取得畢業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所需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對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特殊職業(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可允許先招收再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後再上崗。
(二)設立勞動預備制度專項經費。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其資金來源主要從下列渠道解決:
1、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訓練補助費和再就業補助費。
2、從當地政府職業教育專項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3、參加培訓的勞動預備人員應按標準繳納培訓學雜費。根據勞動部的要求,繳費標準比照技工學校收費標準,或參照湖南省物價局[1998]湘價費字第199號檔案執行。
4、向用人單位合理收取培訓費。此項費用可在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三)勞動預備制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原則上實行免試入學。學員經過勞動預備制基礎文化學習後,可根據自身條件和社會需求確定參加不同職業(工種)的技能培訓。
對參加1年以上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發給技工學校或職業學校學歷證書,並可優先參加高級工培訓。對經過職業培訓,取得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錄用後,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核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四)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任務的職業學校、培訓機構的生產實習基地,享受國家對職業教育機構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在稅收、資金、能源、場地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對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比較好的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培訓中心等定點培訓機構,經當地政府確定,可給予一定的培訓經費補貼。
(六)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由就業服務機構納入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系統,優先推薦就業。
五、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宣傳發動。每年9月初抓住初、高中畢業生升學之際,重點做好對學生和家長的宣傳,同時也要面向學校、企業及區、街、居委會進行持久深入的宣傳,使全社會了解、關心和支持勞動預備制工作。突出宣傳勞動預備制度的內容、參加培訓的方法、專業設定以及就業準入制度。
在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的基礎上,勞動、教育、計畫等部門認真配合做好勞動預備制人員和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的調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由勞動行政部門制訂指導性的培訓計畫,並確定定點培訓機構。
(二)組織報名,登記註冊。9月中旬,勞動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定點培訓機構名單,各定點培訓機構將招生簡章傳送到街道(鄉鎮)勞動管理站。各初、高中學校負責通知未升學的畢業生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管理站進行勞動預備制登記。勞動管理站為勞動預備制人員提供諮詢服務和職業指導。10月中旬,各培訓機構在市區、縣(市)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統一設立招生點,開展首次招生工作,接受勞動預備制人員報名,並辦理註冊手續。今後,勞動預備制培訓原則上實行春、秋兩季招生制度,也可根據市場需要隨招隨學。
(三)總結經驗,完善制度。研究制訂相關的配套政策。
六、加強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組織領導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領導小組,由譚仲池同志任組長,李斌愷、張偉玦同志任副組長,勞動、教育、人事、計畫、工商、經委、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實行勞動預備制度過程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訂實施辦法和扶持政策,落實培訓經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勞動局辦公。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勞動行政部門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實行歸口管理,教育、人事、計畫、經委、工商、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工作。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引導全社會支持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