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包括
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作業、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垂直運輸機械作業、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
法規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後,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對於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特種作業定義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1)年齡滿18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3、培訓內容
(1)安全技術理論;
(2)實際操作技能。
4、考核、發證
(1)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2)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一次;
(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