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依據
名稱
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許可內容
海關批准長江駁運船舶從事海關監管貨物轉運業務的活動。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234項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署令第89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實施細則》([85]署貨字第1097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
申請條件
1、承運企業及其船舶應先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具備海關加封條件的貨倉;
3、符合海關監管條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的檔案
1、《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申請表》(附屬檔案1);
2、承運企業及船舶相關情況的證明檔案;
3、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辦理程式
1、船舶負責人填寫《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申請表》,並向船籍港海關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海關受理;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制發《批准決定書》;不予許可的,制發《不予批准決定書》,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監管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繫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繫電話
附屬檔案:
1、《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申請表》;
其他說明:
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為準。
註冊登記
1.經營進出口貨物轉運業務的駁船,必須具備海關加封條件的貨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並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關申請登記。具體參照《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梅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相關內容。
2.經海關審核批准並簽發註冊登記證書後,駁船方可在海關同意的港口碼頭從事轉運進出口貨物運輸業務。
3.駁船在航行、停泊期間,必須攜帶註冊登記證書,以備海關核查 。
海關管理
1.駁船在口岸過駁前,應將其註冊登記證書、關封和有關單證交口岸海關審驗,經海關核准後方可裝卸貨物。除散裝大宗等貨物並經海關特準的外,如駁船無加封設施,口岸海關不準予轉運。其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貨主)在入出境地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2.駁船裝載的出口貨物,應由貨主向起運地海關交驗出口貨物報關單。經海關在裝貨單據上加蓋“驗訖章”後,駁船方可裝船。貨物運抵出境地經海關開拆封志並在裝貨單上蓋印放行後,駁船、貨主方可換裝運輸工具。
3.出口轉運貨物,出境地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對有關出口貨物進行復驗,貨主應根據海關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4.駁船裝載的進口貨物,應由貨主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轉運手續,經海關審核同意可轉運指運地海關。進口貨物在換裝運輸工具時,如發生溢、短、殘損等情況,進境地海關應在封入關封內的有關單證上批註說明。
5.進口貨物運達目的地後,駁船負責人應即將關封遞交指運地海關,經海關審核同意並開拆封志後方可卸貨。
6.駁船在同一航次中,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將梅關監管貨物與非監管貨物同艙混裝。駁船在承載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在未設海關港口載入、裝卸貨物。
7.駁船裝載的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如遇水損或發生意外事故,船方應向到達地海關書面報告。海關在查明情況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8.駁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運帶未經海關放行的個人物品。
法律責任
違反《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