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過閘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局直屬各單位,各有關船舶單位:
為了規範長江過閘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交通部有關通知精神,我局依照有關程式,組織制定了《長江過閘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船舶火災事故和減少船舶火災危害,規範過閘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等交通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過閘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長江三峽船閘、葛洲壩船閘的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長江航運公安局(以下簡稱長航公安)負責過閘船舶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長江海事局(以下簡稱長江海事)負責過閘船舶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章 船舶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船舶必須是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六條 船舶火災報警系統、固定滅火設施、移動滅火器材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應急設備處於有效的備用狀態。
第七條 船舶應當具有健全的防火組織,完善的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船舶消防應急預案並按要求組織演練。
第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知識培訓。船長應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識和了解本船潛在的火災危險,並具有初起火災撲救的指揮能力。船員應當了解各處所潛在的火災危險和防火措施以及滅火時應當採取的撲救措施,能熟練地使用消防設備、器材。
第九條 船舶防火檔案、防火控制圖、消防系統檢測報告、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電氣設備檢測記錄等消防資料應當完整清晰。
第十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除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八、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備載運危險貨物的技術條件及設備,並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規定;
(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三)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按規定堆碼、襯墊穩固、通風良好。

第三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十一條 船舶過閘前,應當進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設備、器材完整有效。做好船舶防碰撞等防護設施的安全檢查,嚴防船舶在閘室內發生碰撞。
第十二條 船舶過閘期間,應當進入安全戒備狀態。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落實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查。採取多種形式對船員和旅客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船舶過閘期間,應嚴格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禁止
使用明火,禁止對船舶進行容易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檢修作業。
第十四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實行"先檢查、後通過"的管理原則。載運一級危險貨物的船舶憑長江海事機構簽發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過閘申報單》,在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通航管理部門)辦理過閘登記手續,並服從過閘調度安排。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與客船同一閘室過閘;載運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同一閘室過閘;載運一級危險貨物的船舶專閘通過。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過閘期間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閘室內應當杜絕一切火源,禁止在危險區域內使用手機等非防爆通訊設備;
(二)火星熄滅器、阻火器應當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三)進閘前應關閉雷達,同時指派專人在甲板巡視,重點對周圍船舶的甲板、生活區進行監視;
(四)當氣溫達到28°C時,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六條 客船過閘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船舶電氣、機械設備、火災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二)客運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過閘前向旅客介紹本船的安全疏散通道、救生設施、救生衣的使用等安全知識及船舶消防有關注意事項;
(三)成立由高級船員組成的船舶過閘防火檢查小組,負責檢查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督促各個崗位工作人員落實消防職責,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查;
(四)禁止使用可移動大功率電器,嚴禁在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和通道吸菸。。

第四章 船舶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載運一級危險貨物的船舶過閘前,長江海事、長航公安組成聯合檢查組,實行逐條檢查;對其它船舶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長江海事、長航公安檢查或抽查中發現船舶存在下列隱患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隱患消除並經複查合格後方可通過船閘:
(一)船舶狀況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
(二)將船舶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被遮擋等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機艙高溫管未採取隔熱包紮的;
(五)其他應當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長江海事、長航公安檢查或抽查中發現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禁止其通過船閘:
(一)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二)不具備本辦法消防安全條件的;
(三)瞞報、夾帶、謊報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
(四)存在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
(五)其它可能危及船閘及船舶消防安全的。

第五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船舶在閘室內發生火災時,應當迅速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組織自救,並立即向長航公安、長江海事以及三峽通航管理部門報告,請求救援。相鄰船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對失火船舶進行救助。
第二十一條 船長在組織滅火時,應當採取正確、有效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二條 客船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組織旅客疏散到安全地帶。同時,應採取防煙氣措施,並穩定旅客情緒,防止旅客跳水和落水。
第二十三條 接到火警後,長航公安、長江海事以及三峽通航管理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施救。長江海事負責總體指揮,長航公安負責現場滅火指揮,三峽通航管理部門負責開啟船閘人字門水霧保護裝置,各相關單位及人員積極配合,服從指揮。

第六章 火災原因調查

第二十四條 長航公安、長江海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各自職責,對火災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二十五條 長航公安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第二十六條 船舶及所有人、經營人應服從和配合長航公安、長江海事依法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過閘船舶發生火災或火災隱患,應立即向長航公安、長江海事或三峽通航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船舶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長江海事、長航公安和長江運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船舶發生火災責任事故,長航公安、長江海事依法對船舶及所有人、經營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長江海事、長航公安和三峽通航管理部門的執法或工作人員在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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