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隨著人們的保險意識增強,許多消費者都投保了商業健康險。那么如何投保了長期健康險,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詳細解釋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條件。
通知
關於印發《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條件》的通知
保監發[2000]50號
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現將《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條件
條件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長期健康險業務,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險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接受人,系指中國再保險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分出人將承保的每筆長期健康險業務毛保費的20%分出給接受人。法定分保業務各險種所使用的條款應為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備案的條款,分出人應將條款和精算假設報接受人。
第五條接受人承擔的責任與分出人出具的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同時開始及終止。
第六條接受人同意以中國保監會保監發〔1999〕90號檔案下發的《人壽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規定》中第四、第五部分關於健康險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規定的20%作為攤回費用。攤回費用包括經紀人手續費、代理人手續費、營業稅及印花稅在內。該攤回費用從季度帳單中扣除。
第七條分出人有權按照保險單的約定處理一切賠案,決定賠款金額和合理的施救費用及為合理減少給付為目的的法律抗辯費用,但每一張保險單項下一次賠款折合人民幣達到或超過200萬元時,分出人應在接到出險或索賠通知後的30天內將該項賠款的有關情況通知接受人。接受人視情況有權派人員參與理賠,分出人應予以配合和協助,並聽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賠意見。
第八條每一張保險單或每一次事故的給付金額折合人民幣如達到或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分出人可向接受人發出現金賠款通知書,並應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與該筆賠款有關的理賠資料。如未按要求提供理賠資料,接受人應在一周內通知分出人增補資料。接受人應在收到所需資料的10個工作日之內支付現金賠款。
第九條分出人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45天內將季度分保帳單報送給接受人,並在每年第四季度隨分保帳單報送未決賠款報表。接受人在收到報表和帳單後應及時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對分保帳單餘額予以確認,如超過5個工作日未能答覆,則視同默認。應付款方必須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60天內將分保餘額足數支付給收款方。
第十條分保帳單按人民幣、美元、港幣、日元、英鎊、馬克和歐元七種貨幣,分別編制帳單和結算,其它幣種折合成美元編制和結算,折合率以分保帳單所對應年度的最後一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為準。
第十一條法定分保每一業務年度在核算期屆滿時的未決賠款,轉入下一業務年度的同險別中。分出公司未決賠款轉入、轉出金額按照轉入、轉出業務年度中國保監會保監發〔1999〕90號檔案下發的《人壽保險精算規定》中第四部分第十條中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字為準。
第十二條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的核算期為一年,每一業務年度結束時仍有未到期責任、未決賠款的,應將未到期保費及未決賠款轉入下一業務年度。
接受人在有法定分保業務盈餘時付給分出人純益手續費。純益手續費計算書的內容如下:
一、收入項目
1、本年度的全部分保保費收入
2、上一年度末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3、上一年度末的責任準備金及其利息
二、支出項目
1、本年度支付的法定分保手續費;
2、本年度支付的滿期給付;
3、本年度支付的退保金;
4、本年度末的責任準備金;
5、按本年度全部長期健康險業務法定分保費2%計算的接受人的業務管理費用;
6、本年度末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7、以往業務年度純益手續費計算書中轉來的虧損。
其中準備金以按照中國保監會下發的有關精算規定應提存的該產品的各項長期健康險準備金的20%為準。收入中第3項提及的“利息”系指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准的產品準備金評估利率計算準備金的利息。如果計算責任準備金的利息率、疾病發病率表(死亡表)或計算方法發生變化,分出公司在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應及時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將以改變後的計算基礎承擔再保險責任。
計算上述純益手續費時,各幣種均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以帳單截止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準。上述收入項目合計減去支出項目合計後,收入大於支出的餘額即為純益,反之則為虧損。如果計算結果為純益,接受人按純益的50%付給分出人純益手續費,如果計算結果為虧損,則應將虧損滾轉至消失為止。純益手續費計算書和帳單與當年第四季度分保帳單一同送交接受人,一併結算,但應分別繕制帳單。
第十三條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規定如實辦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規定的時間結付分保帳款餘額及不足額結付分保帳款餘額,收款方將按照應收款金額分段計算利息和罰息,方法如下:
1、從應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屆時收款方以書面形式將“應付利息通知書”發至應付款公司。所採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將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調整利率而調整。
2、從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應付帳款和利息,收款方將以應付帳款金額為基礎,按當期發行各種國債的最高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3、從第61天起,應付款方仍拒不付清應付帳款和利息,收款方將按應付金額以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罰息,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項的權利。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出現因疏忽而導致的延誤、遺漏或差錯等情形,不應損害雙方應享有的權益,但上述情形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
第十五條接受人有權就有關的業務事項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出人。
第十六條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可能產生的爭議。
第十七條接受人對在分保業務接觸到的有關分出人的業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分出人2000年4月1日後承保的新保單。
第十九條本條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