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

第四條人身保險產品按保險責任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終身壽險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疾病保險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0]42號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名稱,明確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根據《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我會。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名稱,明確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根據《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應依照本辦法確定人身保險產品的名稱及其保險責任。
第三條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利差返還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
第四條人身保險產品按保險責任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條人壽保險按保險責任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
定期壽險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
終身壽險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兩全保險指在保險期間內以死亡或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指以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間隔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人壽保險。
本條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精算規定》。
第六條按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
疾病保險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醫療保險指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指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第七條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第八條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應在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產品類別項中註明“長期”二字。
第九條人身保險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說明性文字+承保方式+產品類別+(設計類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號:)
一、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全稱或簡稱。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統一制定的保險產品,各公司使用時不列公司名稱。
二、吉慶、說明性文字由各保險公司自定,字數不得超過10個。
三、承保方式僅限於團體保險要說明“團體”。
四、普通型、利差返還型、分紅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按保險責任劃分產品類別。人壽保險產品類別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產品類別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和“收入保障保險”,若含兩項(或以上)健康險責任的,產品類別為“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類別為“意外傷害保險”。
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類別為“投資連結保險”。
五、普通型和投資連結型產品無須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
六、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號由中國保監會按以下格式確定:
“公司代碼”(二位數字)+“備案年度”(四位數字)+“本年度該公司備案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總序號”(三位數字)。
公司代碼見附錄。
第十條附加保險產品定名參照第九條規定確定,並應在“保險公司名稱”後加 “附加”字樣。
第十一條保險產品名稱經中國保監會同意備案後,如有變更,必須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該嚴格按照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分類分別開發保險產品。疾病保險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和人壽保險中的年金保險可包含死亡責任。意外傷害保險可包含意外傷害醫療責任。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可含全殘責任,全殘指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殘疾(即永久完全殘疾)。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