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長春美術家協會成立於1954年6月,前身為長春市美術研究會,1978年改名為長春市文聯美術攝影部。1980年2月在長春市第三次文代會後,更名為長春美術家協會至今。
長春美術家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後召開了四次長春美術家協會代表大會。
在1980年長春市文聯第三次代表大會中,長春美術家協會召開第一屆美術家代表大會,選舉盧淦為長春美術家協會主席,白光遠、李玉成為副主席,白光遠為秘書長、金龍貴為副秘書長。
在1989年長春市文聯第四次代表大會中,長春美術家協會召開第二屆美術家代表大會,選舉白光遠為長春美術家協會主席,許占志、戈沙為副主席,楊寶誠為長春美術家協會秘書長。
在1996年6月長春市文聯第五次代表大會中,長春美術家協會召開第三屆美術家代表大會,選舉白光遠為長春美術家協會名譽主席,許占志為主席,戴成有、林百石、甘雨辰、李秀山、於長勝、王雅平為副主席。孫維國為長春美術家協會秘書長。
2006年4月,長春美術家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在長春賓館召開,大會選舉了王建國為長春美術家協會主席,於長勝、孔敬國、孫維國、張建華、朱臣為副主席。孫維國兼長春美術家協會秘書長。
長春美術家協會現有會員401人,國家級會員38人,省級會員260人。其中,高級職稱150人,中級職稱180人,已組成一支老中青相結合專業性較強的美術家群體。
協會章程
長春美術家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長春美術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長春各民族美術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美術事業、發展先進文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長春美術家協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實行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長春美術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美術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長春美術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長春美術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務
第五條組織美術工作者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美術隊伍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和藝術學養。
第六條堅持美術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藝傳統和革命文藝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糧食貢獻給人民。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美術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加強美術理論建設和美術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畫種、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美術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藝術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八條鼓勵和幫助美術家深入生活,深入民眾,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
第九條發現和培養美術創作、評論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美術家的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美術隊伍。
第十條積極開展同兄弟城市的美術交流,加強美術之間的聯繫、交流和友誼,促進美術繁榮。
第十一條開展國際間美術交流和友好往來活動,努力為世界文化的進步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美術活動的自由。
第十三條根據黨和政府有關政策,辦好為繁榮文藝事業服務的文化產業,不斷增強自身發展能力。
會員
第十四條凡贊成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我市美術活動,其作品或理論著作三次以上參加市美術展、發表或出版者;由本人申請,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 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經主席團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到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織
第十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和主席團;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常設機構,主席團為常設領導機構。理事會通過主席團領導工作,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准理事會成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和活動的開展。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可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由美術、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的委員會。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地方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本會舉辦各種文化企業、事業的收入;
四、社會贊助。
第二十四條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美術事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