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福建商會

長春市福建商會是在長春的熱心於公益事業的閩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其前身是成立於2004年9月的長春市外埠工商總會福建分會,主管單位為長春市政協。

商會簡介

長春市福建商會是在長春的熱心於公益事業的閩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其前身是成立於2004年9月的長春市外埠工商總會福建分會,主管單位為長春市政協。2011年3月10日,長春市民政局正式批准同意成立長春市福建商會,並下發了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春市商務局,現有會員千餘人。聯繫著在吉林省的近千名閩籍企業家。商會會員從事的行業涉及建築、陶瓷、環保設備、現代廚具、閥門、茶花、機電、建材(石材、牆地磚)酒店、珠寶等。商會力求會員間資源整合,優勢互補、信息共享,增強在吉閩商的整體實力。
商會是溝通政府和民營企業間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旨在團結、聯誼閩籍在吉林省及周邊城市工商界人士,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交流經驗,共謀發展,引導會員立足吉林,面向全國,為吉林省,為了長春市及周邊城市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長春市福建商會。
英文譯名:Changchu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 寫:CCFJ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福建籍在吉經商的企業、個人和相關友好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吉林省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倡導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吉閩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交流與合作,為長春和福建兩地經濟發展服務;積極回響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號召,全面參與長春的經濟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長春市商務局業務指導和屬地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吉林大路595號(新華印刷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為廣大在吉閩商搭建發展平台,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本會會員企業和當地經濟發展服務。
(一)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和相關聯誼活動。
(二) 幫助福建企業做好在長春的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的跟蹤服務。
(三)建立商會網站及報刊,介紹吉、閩兩地成功企業發展經驗。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傳達兩地政府有關經濟建設的最新政策、法規。
(四)組織會員企業向弱勢群體開展獻愛心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商會,按時交納會費;
(三)福建籍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和商會友人在長投資設立的企業、閩籍在長從業人員;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給新會員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擁有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決定;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五) 按時繳納會費;
(六) 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設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必要時也可採取特邀方式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一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薦各地區代表進入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分別行使下列職權:
會長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執行會長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
(二)會長因故不在時,代行會長職責。
監事長職權:
(一)對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協助會長、執行會長、主持商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執行會長同意,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 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本商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交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會長、執行會長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日常一般性開支由執行會長審批,重大經費開支由會長、執行會長、組織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授權執行會長審批執行。商會全年收支明細帳在會員大會上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專業會計機構〕。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長春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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