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本商會以“引導企業團結互助、同舟共濟、文明經商,不斷提高會員的整體素質,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和規模壯大服務,進而推動會員企業和吉閩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為宗旨,努力將福建商會建設成共享、同榮、合作、發展、有強大生命力的社會組織。 商會的會員企業投資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冶金、輕工、電子、製衣、建築、山水開發、養殖、醫療、餐飲、文化娛樂、賓館、金銀珠寶、百貨等多個行業,總投資逾600億人民幣。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吉林省福建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
第二條 本商會是福建籍人士在吉林省投資設立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服務、協調、自律、中介等作用積極推動會員企業與兩地經濟社會的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民康路58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及時向會員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吉閩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二)建立商會網站,介紹吉閩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吉投資的閩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行銷戰略等的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四)組織會員企業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加強與其他商會的協作與交流,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
(五)積極配合吉閩兩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協助吉閩兩地政府主動聯絡中外各界工商屆人士來吉或回閩投資創業,為吉閩兩地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六)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徵求工作意見,主動向當地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會員解決發展中的困難;代表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在吉的合法、合理髮展。
(七)商會加強內部自律,指導會員依法開展活動,遵守當地的政策規定和風俗習慣,維護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穩定。
(八)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閩籍人士在吉投資設立的企業;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當地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註冊檔案;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
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登記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商會理事會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和予以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商會組織工作實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商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商會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各項報告;
(五)審議本商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必要時也可以採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配名額和分配方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本商會理事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五)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三)決定經費的開支,檢查財務情況,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四)向理事會提議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制定和監督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商會一般活動的舉辦。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以與理事會合併召並,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其決定須經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的信譽和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執行會長職責:
協助會長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職權:
協助會長負責會務工作,會長、執行會長因故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商會監事長職權: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職權(秘書長專職聘用)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會長、理事、會員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人員,交理事會會議決定;
(四)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的合法收入;
(三)會員資助和捐贈;
(四)其它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
於會,用之於會”和節約開支的原則,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
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
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局和吉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3日一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